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盛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181号2层214部位。
法定代表人:张定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500号1幢416室。
法定代表人:徐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志方,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盛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盛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盛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盛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上诉人上海盛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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