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皓,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富,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联创科技园一栋1-3楼。
法定代表人:赖伴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姬,深圳睿智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创三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联创科技园二栋二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赖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女,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工作站推荐。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联创三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的(2017)粤03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9日和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3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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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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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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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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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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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高雪、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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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周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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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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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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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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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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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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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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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创三明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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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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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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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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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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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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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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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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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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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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