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2室C16。
法定代表人:钱增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睿康信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剑锋,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汪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新康二路十号。
法定代表人:汪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剑锋、原审被告深圳市汪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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