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永华刀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经盛工业区2号1层。
法定代表人:金宝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加辉,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骏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一工业区A8栋6楼A区。
法定代表人:杨高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永华刀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骏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32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永华刀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永华刀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永华刀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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