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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东岗西路百久缘烟酒行、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2-0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关区东岗西路百久缘烟酒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82号。
经营者:张春秋,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城关区东岗西路百久缘烟酒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甘01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郑帅
书记员沈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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