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德化力鸿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宗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辉,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市德化力鸿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德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德辉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泉州市德化力鸿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同意黄德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泉州市德化力鸿陶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黄德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泉州市德化力鸿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黄德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黄德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泉州市德化力鸿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王文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