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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金亿交通设备厂、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020-01-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金亿交通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与开阳路交汇处向西100米路北。
经营者:孟凡红,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硕,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三头村。
法定代表人:任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春,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金亿交通设备厂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临沂市兰山区金亿交通设备厂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经查明,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临沂市兰山区金亿交通设备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临沂市兰山区金亿交通设备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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