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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梦想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2020-01-09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梦想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沽网坊239号七楼第723号。
法定代表人:施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慈,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388号E1206。
法定代表人:蒋新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春林,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施夏明,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上诉人东莞市梦想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施夏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梦想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东莞市梦想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梦想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梦想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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