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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6-03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珠江村珠江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星照,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创源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袁德强,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德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丽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佳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爱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旗,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佟某某、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袁德强、李小萍、袁丽佳、袁佳瑜、桂爱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佟某某、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袁德强、李小萍、袁丽佳、袁佳瑜、桂爱玉对佟某某、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佟某某、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佟某某、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佟某某、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佟某某、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佳妤
                                                       书记员 尹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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