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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医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1-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3303房。
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医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路1116号吉莲大厦2栋13B。
法定代表人:田新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医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尹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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