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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1-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家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庭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黎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茂业天地**N114铺div>
负责人:张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宇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小米通讯公司)、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科技公司)、被上诉人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简称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76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事实和理由: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宣告宇龙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无效,但宇龙公司已经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并被法院受理,故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尚未生效,宇龙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而不是应予驳回起诉的情形。如果本案被驳回起诉,一旦法院撤销无效宣告决定,宇龙公司只能重新起诉,无疑会增加专利权人负担,甚至可能出现保全的证据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导致将来即使重新起诉也无法进行侵权比对,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综上,原审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宇龙公司的起诉,现上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小米通讯公司辩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认定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即使宇龙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该结论也无法改变。宇龙公司提及的证据可能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与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无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宇龙公司的上诉。
小米科技公司的答辩意见同小米通讯公司的答辩意见。
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未作答辩。
宇龙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小米通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宇龙公司“多模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界面系统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ZL200610034036.7)的“小米mix2”、“红米note5”、“红米5plus”数字移动电话机(手机)的行为;2.小米科技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害宇龙公司“多模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界面系统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ZL200610034036.7)的“小米mix2”、“红米note5”、“红米5plus”数字移动电话机(手机)的行为;3.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连带赔偿宇龙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对被告侵权所得利润进行审计的结果为准);4.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连带承担宇龙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万元;5.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宇龙公司为“多模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界面系统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ZL200610034036.7)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16日,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小米通讯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5日,主要从事生产手机;开发手机技术、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产品等业务。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日,主要从事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技术开发;销售通讯设备等业务。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3日,主要从事通讯产品和通讯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数码设备及配件、广播电视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摄影器材、智能电子穿戴设备等批发兼零售业务。被控侵权产品“小米mix2”、“红米note5”、“红米5plus”数字移动电话机(手机),是由小米通讯公司生产的热销手机。2018年4月20日,宇龙公司在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处购买了“小米mix2”数字移动电话机(手机),又于5月9日在该公司购买了“红米note5”、“红米5plus”数字移动电话机(手机),三款产品均显示制造商为小米通讯公司。核验该三款产品进网许可证,显示申请单位为小米通讯公司。同时,该产品显示产品官网地址××。经查,网址为××的“小米商城”由小米科技公司开办,阿里巴巴天猫商城的“小米官方旗舰店”由小米通讯公司开设。经对比,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宇龙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故宇龙公司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根据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共同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案件编号为4W107734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宇龙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ZL200610034036.7号“多模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界面系统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已于2019年4月1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宇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因现行专利法中的专利权无效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分立,在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时,被告往往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可能引发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从而导致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审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了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该规定正是为了缓解这种影响而设计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有利于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同时又不影响权利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宇龙公司提起诉讼所基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宇龙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如上述无效决定最终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宇龙公司可另行起诉,继续向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主张权利,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未受到任何不利影响。涉案证据材料是否会损坏或灭失属于未知情况,且即使有此可能性,也应为当事人保存、提供证据需要承担的风险,与本案是否裁定驳回起诉无关。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宇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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