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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弘科技有限公司、王旭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福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廷高,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连,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廷高,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第三工业区4栋2楼。
法定代表人:邱焕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弘公司)、王旭连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粤0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可萌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金弘公司、王旭连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表示同意可萌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可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粤0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市金弘科技有限公司、王旭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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