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朗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四黎南路19号K栋。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彩姿北路59和61号。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朗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朗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与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朗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朗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朗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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