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大道中2号2区长信银湾花园2层P1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宣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凡嫩贝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维尔纳-威特-施特拉贝1号。
法定代表人:安德烈亚斯·普凡嫩贝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能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凡嫩贝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凡嫩贝格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百能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被上诉人普凡嫩贝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能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被上诉人专利号为ZL200710110035.0、名称为“过滤器式通风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上诉人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没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故上诉人没有制造行为;3.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60万元数额过高。综上,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普凡嫩贝格公司辩称:1.涉案专利合法有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上诉人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3.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60万元系依据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作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凡嫩贝格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能堡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模具、图纸、宣传图册等;2.判令百能堡公司赔偿普凡嫩贝格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200万元;3.判令由百能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6月12日,普凡嫩贝格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过滤器式通风机”的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9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10110035.0,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过滤器式通风机(100),包括一个基本壳体(10),所述基本壳体具有一个外观盖(103)及一个颈部形状收缩的框架(11),该框架围绕其周缘连贯地环绕地封闭,所述外观盖包含叶片(104)形式的空气贯穿狭槽,所述框架设有弹簧弹性的板条(12)形式的快速固定装置用于将过滤器式通风机(100)可拆卸地固定在安装壁(24)中的开口(23)的环绕的安装边缘上,所述板条(12)构成板状边角料(40),其特征在于,在基本壳体(10)的框架(11)的环绕的且封闭的壁面(11a)上构成多个所述板状边角料(40),其中每一个所述板状边角料(40)在一端侧成形在框架(11)的壁面(11a)上并且具有多个通过一些狭槽(41)构成的、横向于框架(11)的壁面(11a)的纵向方向延伸的弹簧弹性的锁止舌片(50),所述锁止舌片的面向外观盖(103)的自由端部(50a)具有位于外壁侧的凸台形的壁加强部(51),并且每个所述板状边角料(40)的各个弹簧弹性的所述锁止舌片(50)的长度朝向基本壳体(10)的框架(11)的两个彼此邻接的侧壁(14、15;20、21)的外边缘(11b)的方向减小,其中所述锁止舌片(50)的自由端部(50a)轻微向外弯曲。说明书[0045]包括以下内容:凸台形的壁加强部51设有滑动面,以便确保将板条轻易地导入安装壁24的开口23内。”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7、附图8、附图8A及附图9见附件一。普凡嫩贝格公司明确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
2017年3月2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的公证员随同普凡嫩贝格公司委托代理人甄淑贤来到广州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A区的“SIAFGUANGZHOU广州国际工业自动化技术及装备展览会SPS-IndustrialAutomationFairGuangzhou”的3.1馆内一处挂有“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丰电电气”字样招牌的3.1F39号展位,甄淑贤向工作人员表示要购买陈列架上的几款过滤网,该名工作人员叫其他工作人员取出六个过滤网后赠与甄淑贤。甄淑贤另索取了《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目录》一份、印有“陈旺总经理”的名片一张。该产品目录内展示了型号为PFA20.000(9803)的被诉侵权产品,且介绍了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结构特征及尺寸、功率、电压、风量等多项参数;该名片正面及背面均注明了百能堡公司名称。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展馆的周边情况及展位的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甄淑贤从上述六款过滤网中抽取三款后,公证人员将剩余的过滤网产品、产品目录及名片带回公证处后拍照封存,并据此出具了(2017)粤江蓬江第000628号公证书。普凡嫩贝格公司另提交了广州国际工业自动化技术及装备展览会官网打印件,用以证明广州国际工业自动化技术及装备展览会的规模和影响力。
2017年6月28日,甄淑贤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长信银湾公寓二楼一处挂有“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招牌的公司内,甄淑贤用现金付款1000元提取了两箱货物,并取得了“陈旺”名片一张、《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一张以及储存有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目录的U盘一个。该名片背面注明有百能堡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及网址等信息;该出库单上盖有百能堡公司印章,并显示产品名称为“过滤网”,规格/型号为PFA9803,单价为10元,数量为100个。甄淑贤从上述货物中抽取四个过滤网产品交给公证人员,公证人员将该四个产品与上述U盘一并拍照封存。同日,甄淑贤在上述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陆http://www.gdbainengbao.com/zh-CN/,进入百能堡公司网站主页,“公司简介”栏目中有“公司自1998年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从事机柜过滤网组、气动元件及成套电气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的介绍及百能堡公司图片,联系我们处也注明了百能堡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及邮箱等信息。点击“产品中心”栏目,其中展示有名称为“通风过滤网组PFA9803”的被诉侵权产品。公证人员见证上述货物提取、封存及网页浏览全过程,并据此分别出具(2017)粤江蓬江第001922、00192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普凡嫩贝格公司另提交的百能堡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名为“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截图显示,被诉侵权产品起批量为1-99个的单价为10元,起批量为100-499个的单价为9元,起批量大于500个的单价为8元。该产品网页内有“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通风过滤网组…等产品”、“厂家直销、量大从优”的介绍。
在原审庭审比对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争议技术特征为: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锁止舌片的面向外观盖的自由端部,是否具有位于外壁侧的凸台形的壁加强部的技术特征;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锁止舌片的长度朝向基本壳体的框架的两个彼此邻接的侧壁的外边缘的方向减小”的技术特征。另当庭使用电脑打开(2017)粤江蓬江第001922号公证封存的U盘,内有六个文件夹,包含陈旺、李志坚及陈永飞的名片三张,三张名片上均有百能堡公司信息。打开名为“百能堡”的资料文件夹中“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手册)”,第七页显示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为PFA20.000(9803)。打开“检测报告、认证”文件夹,内有名称为《过滤网ip54检测报告2016.7.1》的文件,该文件内容为中检质技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其中包括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检测报告,且该报告单上显示的委托单位和生产单位均为百能堡公司。经原审法院询问,百能堡公司明确其没有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的证据提交。
普凡嫩贝格公司另提交了百能堡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打印件,证明该公众号内展示并介绍了机柜过滤网组(PFA系列)产品,其中包含了型号为PFA20.000(9803)的被诉侵权产品。普凡嫩贝格公司还提交了百能堡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络店铺页面打印件,用以证明百能堡公司在其网店内仍在展示并销售了型号为PFA9803、PFA9804的被诉侵权产品,单价较低仅10元;同时普凡嫩贝格公司以淘宝网上的销售价格截图,主张其正品单价150元。
关于合理开支,普凡嫩贝格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库单,用以主张公证费5300元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1000元。普凡嫩贝格公司另提交了其在中国投资的三个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普凡嫩贝格公司单方出据的市场损失声明书等证据,用以主张百能堡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普凡嫩贝格公司造成了损失。
另查明,百能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8日,注册资本为137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力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自动化技术推广及应用;设计、制造、加工、安装、调试、销售:低压电器及元器件、切割及焊接设备、电子元器件、电源类产品、电力工具、电力整流器;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百能堡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普凡嫩贝格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需要专用模具,故对其关于销毁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原审法院酌定百能堡公司因专利侵权赔偿普凡嫩贝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60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百能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普凡嫩贝格公司名称为“过滤器式通风机”、专利号为ZL200710110035.0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二、百能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普凡嫩贝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600000元;三、驳回普凡嫩贝格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普凡嫩贝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80元,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82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百能堡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确认本案争议技术特征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锁止舌片的面向外观盖的自由端部,是否与涉案专利所述的“位于外壁侧的凸台形的壁加强部”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并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其余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百能堡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三、若侵权成立,百能堡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普凡嫩贝格公司明确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二审庭审中,百能堡公司明确本案争议技术特征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锁止舌片的面向外观盖的自由端部,与涉案专利所述的“位于外壁侧的凸台形的壁加强部”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其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其余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无异议。结合当庭勘验的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二审庭审陈述和比对意见,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锁止舌片的面向外观盖的自由端部具有位于外壁侧的高起部分,该高起部分同样属于凸台形态,也能达到加强锁止舌片端部的效果,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所述锁止舌片的面向外观盖的自由端部具有位于外壁侧的凸台形的壁加强部”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百能堡公司上诉有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相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二、关于百能堡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百能堡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8日,注册资本为137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力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自动化技术推广及应用;设计、制造、加工、安装、调试、销售:低压电器及元器件、切割及焊接设备、电子元器件、电源类产品、电力工具、电力整流器;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百能堡公司网站主页“公司简介”栏目载明:公司自1998年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从事机柜过滤网组、气动元件及成套电气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其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内有含“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通风过滤网组…等产品”内容的介绍。从上述注册登记资料和网站宣传内容可以判断,该公司是一家具备一定规模、经营范围在其本领域包含了研发、设计以及制造、加工等能力的单位。同时,结合《过滤网ip54检测报告2016.7.1》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检测委托单位、生产单位为百能堡公司、《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目录》内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具体结构特征及尺寸、功率、电压、风量等多项参数的记录等事实,上述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百能堡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百能堡公司上诉主张其没有实施制造行为,但其既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故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关于百能堡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问题。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百能堡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权利人因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及其市场价值、百能堡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单价、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侵权规模与网络销售覆盖面广、普凡嫩贝格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百能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60万元,基本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 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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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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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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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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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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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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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郑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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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宋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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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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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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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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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为ZL200710110035.0、名称为“过滤器式通风机”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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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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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 制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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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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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凡嫩贝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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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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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被告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普凡嫩贝格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过滤器式通风机”、专利号为ZL200710110035.0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普凡嫩贝格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600 000元;
三、驳回原告普凡嫩贝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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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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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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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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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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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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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百能堡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和网站宣传内容可以判断,该公司是一家具备一定规模、经营范围在其本领域包含了研发、设计以及制造、加工等能力的单位。同时,结合《过滤网ip54检测报告2016.7.1》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检测委托单位、生产单位为百能堡公司、《广东百能堡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目录》内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具体结构特征及尺寸、功率、电压、风量等多项参数的记录等事实,上述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百能堡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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