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全联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号9层913室。
法定代表人:戴竞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3层101-302。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静雯,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全联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联征信公司)与被上诉人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神州数码公司以其已与全联征信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全联征信公司同意神州数码公司撤回起诉;全联征信公司以其已与神州数码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神州数码公司同意全联征信公司撤回反诉。神州数码公司同意承担一审本诉诉讼费,全联征信公司同意承担一审反诉诉讼费及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神州数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全联征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均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全联征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全联征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全联征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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