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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道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祥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4-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道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复尚发展大厦1单元1311室。
法定代表人:俞鸣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祥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4幢(3号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胡九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道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祥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0日,道顺公司与祥运公司签订《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由道顺公司开发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约定总价7万元。因该项目为软硬件结合,道顺公司只实现软件部分,硬件相关部分即数据获取由祥运公司提供硬件接口协议。同年12月2日,道顺公司完成基本开发,因祥运公司硬件协议变更,道顺公司于12月8日提交后台链接申请管理后台验收测试,并于2018年1月25日交付安卓安装包申请验收测试。在验收测试过程中,祥运公司所反馈的问题均为其所提供的硬件协议引起,祥运公司遂于同年3月20日提出需要更换硬件接口协议,4月11日提出更换支付方式,并与道顺公司约定上述两次式样修正费用分别为6300元、4500元。5月23日,道顺公司收到涉案合同部分开发款25000元,并于6月15日完成两次式样修正,进行硬件调试。6月21日,祥运公司提供反馈表,道顺公司修正完成部分后台接口问题。6月25日,祥运公司再次更换硬件,导致软件无法使用。7月18日,道顺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鸣东告知祥运公司验收反馈问题已修改完毕,申请验收并要求支付涉案合同开发剩余款3000元、涉案合同尾款7000元、两次式样修正费用10800元,共计20800元,祥运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7月31日,为配合验收,道顺公司安排员工去祥运公司协助,但因祥运公司“锁不通”导致问题。9月18日,祥运公司反馈6个问题,道顺公司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前往祥运公司排查,但未发现祥运公司所反馈的问题。9月20日,祥运公司再次提出优化,道顺公司免费完成修改并提交成果物。9月30日,针对祥运公司以邮件方式提出的5个问题,道顺公司确认是软件问题并表示愿意提供修复服务。综上,道顺公司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均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且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成果物,道顺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祥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事实和理由:1.道顺公司作为专业软件外包公司应当具备鉴别产品开发过程中的软硬件责任归属能力,并承担在项目开始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等义务;2.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道顺公司未对祥运公司硬件提出明确异议也未进行沟通、协调,直到诉讼时才指责硬件问题,属于不负责任;3.祥运公司产品已于2018年10月份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软件开发,现已正常运营,证明硬件并无问题;4.道顺公司在沟通中明确表示“你那个东西逻辑上有问题”“逻辑有缺陷,也改不下手”,其已自认所承担的数据库设计存在重大逻辑缺陷,无法交付验收;5.道顺公司项目负责人曾明确表示项目组成员**力离职,但**力却出现在原审庭审现场并代表道顺公司参与诉讼,表明道顺公司通过欺骗手段逃避责任。
祥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2.道顺公司返还祥运公司60000元合同款,违约金1050.4元(因实际损失超过1050.4元,请求法院酌情裁判)。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10月10日,祥运公司与道顺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双方约定:项目名称为: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开发的内容为:祥运公司确认的UI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画面设计中描述的功能;开发要求为:道顺公司应按照祥运公司确认的开发语言、开发环境等相关说明进行开发,若道顺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没有特定要求,则相关实现方式由道顺公司决定;开发工期为:道顺公司应在2017年12月8日完成基本开发,若项目涉及多次不同成果物交付则各阶段交付内容及相关功能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以邮件形式双方确认;价款支付方式为:总价格70000元,其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祥运公司支付35000元,道顺公司完成基本开发,交由祥运公司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祥运公司支付28000元,自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祥运公司支付7000元;双方同意项目实施期间,在经过详细调研、需求分析、规划和设计后,道顺公司同意祥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产品组成内容及相应的费用;道顺公司报价包含项目开发中的软件设计、软件开发、道顺公司内部测试工作,祥运公司验收投入工数不由道顺公司承担,祥运公司发现的bug修改工作量由道顺公司无偿承担;祥运公司提出的优化及式样变更(画面变更、逻辑变更、实现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道顺公司,并共同签署《式样变更单》或签订其他合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项目周期变化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责任为:祥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祥运公司相关人员参与该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承担相应的项目实施任务,负责协调道顺公司在祥运公司办公地点的安装、调试、测试及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在人员条件允许情况下,祥运公司派技术人员跟随道顺公司实施人员一起参与实施,接受道顺公司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了解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故障的方法,严格按照道顺公司提交的申请验收时间验收道顺公司移交的成果物,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向道顺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在项目实施开发完毕后,祥运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等;道顺公司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实施的规定组织相关专家、项目经理、高级顾问、顾问、技术顾问及人员等会同祥运公司指定人员成立项目组,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祥运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完成祥运公司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调试、测试以及相关业务人员的应用培训、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工作,为祥运公司提供可行的技术解决方案,并组织相关项目人员进行实施,道顺公司保证该项目开发的软件系统符合祥运公司需求,道顺公司同意按合同规定时间完工,道顺公司在项目结束时提交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文档等,并积极配合祥运公司进行项目验收,为保证祥运公司正常使用该系统(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道顺公司同意依照该合同第九条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相关条款向祥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由于道顺公司原因产生的项目运行上的问题,由道顺公司承担解决工作等;在该合同项目的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后,道顺公司应向祥运公司提供该合同项目的第八条规定的成果,包括需求说明等相关的技术资料、文档及开发的全部源代码等;祥运公司在项目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项目中涉及的相关配套产品的包括且不限于参数、版本、型号等,若有变动应提前通知道顺公司,由此产生的项目延期、费用变动等情况,双方协商决定。该合同第八条“交付”部分约定:交付包括对软件产品组成内容、实施服务的内容。道顺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双方约定的进度和周期,对软件产品组成内容、实施服务内容分阶段逐一进行验收和评估;UI及UE的确认以该合同附件一要求的功能为准,符合祥运公司要求的设计风格,祥运公司应在收到道顺公司提交的成果物后进行确认,若道顺公司产品不符合祥运公司要求,则祥运公司需出具详细修改内容,道顺公司负责修改,直至交付完成,祥运公司若无故拖延出具验收报告3个工作日或在收到道顺公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反馈,则视为验收通过;期限为祥运公司收到道顺公司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5天,申请交付请求必须为邮件,信件等可查文件资料,若祥运公司的确认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时,视为通过,祥运公司需出具相关说明,若道顺公司交付时成果物未满足约定标准,则以5天为单位顺延交付时间,直至交付完成,若祥运公司无故拖延出具报告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视为通过,若该结果满足双方约定的要求,祥运公司不得以bug对应为由延后合同金额支付。成果物交付为功能性交付,祥运公司可在验收通过并支付完相应款项的情况下要求道顺公司交付该部分源代码。交付标准为:功能以祥运公司确认UI以及双方在合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等相关资料为准,Bug率低于双方约定的bug率范围,Bug定义为:错误等级A:严重影响系统运行,指主要功能组完全丧失,造成系统死机,软件悬挂;CPU或内存占用率100%,导致软件不能正常工作;某个功能或某个特殊操作导致软件出现异常,无法重置到工作状态。错误等级B:严重影响系统运行,指通过某种操作导致致命错误声明、抛出异常页面或白板页面;重要的数据丢失或查询结果不准确(如统计、考核、报表),出现比较严重的脚本错误,出现功能丧失或未能实现。错误等级C:不影响系统运行,但必须修改,指有关联的页面数据更新不及时后不同步,前台页面元素校验错误,出现不严重的脚本错误,实现方式与需求不一致,不太重要的数据丢失或查询结果不准确,界面元素风格或处理规则不统一,图片不能正常显示,界面、消息、提示不够准确,不友好,文档与帮助中的信息不准确。Bug率,错误等级为A、B的错误小于0个,错误等级为C的错误数量小于10个,所有提交的逻辑错误都已更正。祥运公司在支付该合同全款后道顺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付所有成果物,成果物包含源代码、安装包和相关文档。该合同第九条“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部分约定:道顺公司提供5天*8小时电话热线支持和传真服务,由于道顺公司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道顺公司应在接到祥运公司通知起72小时内完成修复;免费服务期系指系统模块验收通过后1个月,在免费维护期内,该项目涉及的应用系统维护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免费服务期后,祥运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道顺公司协商签署《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合同》,一年维护费最高不超过该合同所给予的软件价格的20%。该合同第十五条“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部分约定:由于道顺公司原因造成不能按该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并且交付成果物,每逾期一天,应按项目总金额的0.5‰向祥运公司支付违约金,但道顺公司支付的延迟违约金不超过未付合同总额,未经双方同意,逾期超过30日(含30日),祥运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但如果延误系由祥运公司违反了该合同之相关规定所致或祥运公司原因导致系统未能按时交付,则道顺公司不承担此责任;祥运公司逾期不向道顺公司支付相关费用,除需支付该合同所确定的金额外,每逾期一天,须按项目总金额的0.5‰向道顺公司支付延迟违约金,但祥运公司支付的延迟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金额未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含30日),道顺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视为由祥运公司单方终止合同,道顺公司有权要求祥运公司在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后额外赔偿项目总金额的50%;一方违反该合同有关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赔偿金额以该合同总金额20%为限。
当日,道顺公司在该合同项下出具一份报价预算书。该报价预算书列明了各项作业功能点,包括:画面设计及其DB设计、接口设计等项目设计,涉及广告、补货、断电、数据上报、扫码、门禁控制、购买、结算、登录、数据统计、冰箱管理、库存管理、平台管理等方面。
当日,祥运公司向道顺公司支付35000元。
2017年12月8日,道顺公司向祥运公司发送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后台链接,并称因祥运公司未提供全部硬件协议,所以安卓前端逻辑暂时无法继续编写。祥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2018年3月19日、4月11日,祥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九会先后提出更换接口协议和支付方式。5月9日,道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鸣东称“都弄好了,我明天把apk安装包发给你,你自己试试吧。”5月17日,胡九会称“我现在补货补不进去”“货补不进去,后面的就没法测”“之前没有这样的问题,现在有了”,俞鸣东回复“后台有个问题没改不能补货。”
5月23日,俞鸣东称更换接口协议需增加6300元费用,更换支付方式需增加4500元,共计增加10800元开发费用,并要求祥运公司先支付25000元。胡九会同意,并于当日向道顺公司支付25000元。
7月18日,俞鸣东称智能冰箱安卓购物软件已经开发完毕,并要求胡九会支付合同尾款20800元。原审庭审中,祥运公司称双方对该软件进行联合测试的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
7月27日,道顺公司的项目经理**力向胡九会发送智能冰箱服务端和安卓的源代码。8月2日,胡九会称“问题越改越多。”8月13日,胡九会向俞鸣东发送问题列表,包括“跳转支付的速度太慢”“后台检测不到冰箱异常情况(长时间没上锁、温度超出正常范畴、断网、断电灯)”“商品管理板块,商品只可增加、编辑,无法删除”“购买过一件后,冰箱列表上的库存数据未变化”“销售商品数量出现错误”“已销售商品未从库存列表中剔除”等问题,俞鸣东回复“后台的问题”“你发给**力好了,是Bug他会修的。”8月16日,胡九会向俞鸣东再次发送问题,包括“开锁的速度现在很快了,支付的速度还是有点慢”“入库的问题解决了,但是出现了乱码,购买的时候和入库的时候不一样”“支付出了bug”“后台一笔订单会出来三次,都是瞬间的,一笔成功,会生成2笔报损”“合计数错误”“商品管理里面单品还是无法删除”“冰箱运行状态没有单独提供异常信息”等。8月22日,胡九会称“软件逻辑比较混乱啊,越改越乱”,俞鸣东回复“现在这个问题我们两种方案,一做补丁,但是我们估计有风险,有几率出现其他问题。这种方案的话我不另行收费。二是重做这部分的逻辑,预计时间设计逻辑、开发、测试等,大概需要很大的时间,我可能需要追加费用了。”胡九会称“我只有一个方案,按照合同做好就行!”此后,胡九会先后提出“首页坏掉”“系统异常”“扫码开不了门”“二维码跳不出来”“支付页面出不来”“死机”“库存数据不对”“商品目录无法修改”等问题。9月20日,胡九会询问“俞总,大概什么时间能改好啊!”俞鸣东回复“你那个东西逻辑上有问题”“逻辑有缺陷,也改不下手。”
9月21日,道顺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智能冰箱优化交付软件安装包以及相应的源代码发送给祥运公司。
9月30日,祥运公司向道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道顺公司开发的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存在如下Bug,请道顺公司安排修复:一、客户购买过程中出现“有货物未找到”提示,直接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并且后台不会收到任何提醒,关于这个问题,2018年8月2日祥运公司已通过微信群聊方式向道顺公司反馈,目前仍未修复;二、系统后台关于库存的数据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关于这个Bug祥运公司已于2018年5月17日向道顺公司反馈,截止目前仍未修复,鉴于道顺公司超过4个月未能修改,限道顺公司即日起5天内完成修改;三、系统流量过大的问题,冰柜在无任何操作的情况下,每天消耗流量超过200M,已经严重超出常规用量,请考虑解决;四、死机的情况,目前pad经常会出现死机的情况,平板电脑已交由厂家出具检测报告,请道顺公司考虑是否是软件的问题造成系统死机,目前还出现APP死机的情况,导致用户无法购买,需要重启设备才能正常使用,出现的概率超过2天/次/台;五、屏幕提示“缺少请求参数”,请道顺公司提供后台数据,以便与硬件共同检测;六、鉴于道顺公司明确告知祥运公司项目核心工作人员离职,祥运公司担心项目因此无法有效开展,请道顺公司尽快提交项目组成员名单。
当日,道顺公司回复称,双方签订的《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开发合同》道顺公司于2017年已完成基本开发,进入维护阶段,并已交付所有产品成果物,包括源代码、数据库。关于祥运公司提出的问题,并非道顺公司原因造成,且经道顺公司测试,并未存在上述问题,道顺公司性质为外包公司,项目完成开发且源代码交付后视为项目结项,道顺公司项目组已经解散,仅保持售后服务体系,只提供由于软件本身问题造成的BUG修复,维护期依据合同也只有一个月。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涉案合同项下,祥运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完成协作事项等;道顺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相应软件开发、交付工作等,并保证该软件符合祥运公司的需求。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祥运公司与道顺公司已经通过协商将软件开发费用由70000元变更为80800元。祥运公司作为委托人已经依约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35000元的软件开发费用,并于2018年5月23日根据道顺公司的要求支付了25000元的费用。
关于道顺公司开发、交付涉案软件情况,原审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合同约定,道顺公司应当保证其开发的涉案软件系统符合祥运公司需求,在该项目的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后,道顺公司向祥运公司提供项目成果,智能冰箱安卓购物软件的交付标准为:等级为A、B的错误应为0个,且所有提交的逻辑错误都已更正,道顺公司出具的报价预算书载明,道顺公司列入预算书中的各项作业功能点包括了画面设计及其DB设计、接口设计等,涉及广告、补货、断电、数据上报、扫码、门禁控制、购买、结算、登录、数据统计、冰箱管理、库存管理、平台管理等方面;2.从祥运公司与道顺公司的沟通记录可见,道顺公司开发的智能冰箱安卓购物软件存在补货障碍、后台检测不到冰箱异常情况、扫码异常、库存数据与实际不符等诸多问题,在2018年7月至9月期间,祥运公司多次与道顺公司沟通,道顺公司虽经多次修改,但其开发的涉案软件至今未经祥运公司验收通过,道顺公司亦在沟通中明确表示“你那个东西逻辑上有问题”“逻辑有缺陷,也改不下手”。由上,原审法院认为,道顺公司承担的DB设计即数据库设计的内容包括了逻辑结构设计,道顺公司作为受托人,已自认其在设计或开发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时存在逻辑缺陷,且其最终交付的软件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未能通过祥运公司验收。综上,原审法院认为,道顺公司未能依约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对此,道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道顺公司虽辩称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开发完成的软件符合祥运公司的需求,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鉴于至今为止,道顺公司仍未能向祥运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软件,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于祥运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合同解除后,道顺公司应当向祥运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软件开发费用60000元,并赔偿其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虽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因道顺公司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就完成项目并交付成果物的时间进行了多次变更,最终并未明确约定具体期限,故结合祥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确定损失的计算标准分别以35000元、25000元作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自2017年10月10日、2018年5月23日起算。鉴于依据上述计算方式而得的损失额已经超过了祥运公司主张的金额,故对于祥运公司要求道顺公司赔偿1050.4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祥运公司与道顺公司签订的《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开发合同》;二、道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祥运公司60000元,并赔偿祥运公司1050.4元。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道顺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道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微信讨论组聊天记录截图及主要联络人身份说明,证明“胡九会”为祥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的对接人之一,“杭州芯斯特整车控制器厂”为祥运公司提供的项目硬件提供厂商,“智能冰箱-王总”为祥运公司员工王云生、项目逻辑及项目设计负责人,“开发部-**力”为道顺公司**力、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部-张晓林”为道顺公司员工张晓林、项目安卓系统开发人员,“miya.xu”为道顺公司员工徐妙仙、项目对接人之一。
2.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及联络人身份说明,证明该讨论组成员包括:祥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九会、祥运公司负责技术的员工(“k_冰箱”)、祥运公司负责项目对接的合伙人宋宗辉、道顺公司负责项目安卓开发的项目经理张晓林、道顺公司负责项目品保及商务对接的员工徐妙仙,并证明“逻辑”一词本身具有歧义,难以界定聊天对话中“逻辑”的定义。
祥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智能冰箱-王总”不是该项目逻辑及项目设计负责人,其仅帮助督促项目进度和对项目UI设计内容、功能进行解释说明,从未对项目DB设计即数据库设计给过任何意见和建议;对于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k_冰箱”是祥运公司总经理的朋友,并非祥运公司员工,其仅帮助判定解决问题。道顺公司该份证据不能证明祥运公司有过错,且祥运公司积极配合测试,并邀请技术人员帮助判定解决问题,但道顺公司却以节假日为由拒绝配合工作。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2,因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内容能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道顺公司与祥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是由祥运公司提供硬件协议及硬件(智能冰箱)、道顺公司进行软件开发,通过软、硬件的相互配合实现功能需求的系统。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了价款支付方式、节点等,由此可知,涉案合同分阶段履行,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祥运公司支付35000元;第二阶段,道顺公司完成基本开发工作,交由祥运公司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祥运公司支付28000元;第三阶段,自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祥运公司支付7000元;另外,在项目实际进行过程中,新增需求阶段,因祥运公司提出更换接口协议及支付方式,道顺公司要求增加10800元开发费用。双方对合同履行第一阶段及新增需求阶段并无争议;道顺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交付了涉案软件安装包以及相应的源代码,祥运公司回复邮件反馈了涉案系统存在的问题,双方已进入合同履行第二阶段。鉴于双方对于道顺公司交付的软件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实质分歧,这一事实也是判定双方履约责任的关键和前提,原审法院在未对道顺公司交付的软件成果进行勘验的情况下,仅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尤其是将道顺公司在沟通中所称“你那个东西逻辑上有问题”“逻辑有缺陷,也改不下手”认定为道顺公司自认其在设计或开发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时存在逻辑缺陷,并进而认定道顺公司未能依约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其认定依据不足,道顺公司对此也明确予以否认,本院对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不予支持。鉴于道顺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系原审应予查明的基础事实,且该勘验需在祥运公司所有的硬件环境下进行,考虑实际勘验条件等因素,本案由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并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认定责任承担更为适宜。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道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钱建国

审 判 员  魏  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韩  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 磊

 

法官助理:刘 乐

书记员:韩 丰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解除;发回重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道顺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祥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

初401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原判决主文:一、解除杭州祥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道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智能冰箱安卓购物系统开发合同》;二、杭州道顺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祥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元,并赔偿杭州祥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1050.4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

如何判定软件开发方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裁判观点

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软件开发方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判定双方履约责任的关键和前提,在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一基础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技术勘验予以查明。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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