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安费诺正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大通路62号。
法定代表人:RICHARDADAMNORWIT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中港星工业园E栋厂房3至4楼。
法定代表人:吴远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靓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工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国际商会大厦910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艳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昆山安费诺正日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工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昆山安费诺正日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工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8元,减半收取7094元,由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8.76元,减半收取7094.38元,由昆山安费诺正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尹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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