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中科医凌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标准化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王骥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侃,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知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9号中瑞大厦A座1202、12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宋从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宽,男,该事务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德,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陆铭,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宁,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中科医凌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合肥知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上诉人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知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芜湖中科医凌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合肥知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合肥知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芜湖中科医凌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合肥知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芜湖中科医凌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563元,减半收取53281.5元,鉴定费5000元,由芜湖中科医凌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64元,减半收取55732元,由芜湖中科医凌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082元(已交104164元),由合肥知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3650元(已交73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韩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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