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鼎隆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日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戎海滨新村碧弯路碧湾大厦215-216。
法定代表人:杜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鼎隆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隆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鼎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被上诉人晶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隆某公司上诉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如果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请求裁定驳回晶泰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一)晶泰公司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在原审时发生变化。晶泰公司起诉时请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3,鼎隆某公司针对上述权利要求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晶泰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当庭将起诉依据变更为权利要求3、4、5、8,考虑到变更的情况,应给鼎隆某公司一定时间。(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已被宣告无效,其他权利要求被无效的可能性也极高,涉案专利权不稳定。鼎隆某公司已针对其他权利要求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编号:5W118099),案外人也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编号:5W117919),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涉案专利中被保护的核心技术(通过导通和阻断发光对管之间的光信号实现按键信息的读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称其为光轴技术)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在国外出现,不是晶泰公司开创的新技术,开关轴的形态也只是随着元器件供应商技术的成熟逐渐改变,本质上还是光轴微开关,涉案专利相对于5W117919号案中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CN203521244U)的区别仅在于因发光对管的成熟(直插式光敏器件变为贴片式光敏器件)而自然形成的结构改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便能获得。(三)原审法院酌情判赔人民币18万元畸高(以下币种同)。被诉侵权产品属于薄利行业,在销量不大的情况下,利润不高,并未给专利权人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参考了(2016)粤03民初2540号案件的判决金额,但是两案案情有本质区别,该案中晶泰公司诉请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在已经被无效的情况下,本案不应以该案为参考。
晶泰公司辩称:(一)截至目前涉案专利已经多次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晶泰公司已经就权利要求1、2的无效宣告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权利要求3-8没有被宣告无效,涉案专利权稳定。(二)赔偿金额合理,甚至偏低。光轴键盘是中国乃至世界上目前首创的一种全新的键盘,被诉侵权产品的平均售价是219元到259元,而成本不足100元,利润较高。(三)晶泰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于合法期间内变更诉讼请求,鼎隆某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晶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晶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鼎隆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ZL20152006××××.8的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许诺销售;2.鼎隆某公司立即销毁与上述侵权产品有关的模具;3.鼎隆某公司赔偿晶泰公司50万元;侵权产品名称为BLACKWIDOWX黑寡妇蜘蛛X,型号为DLS906。前述赔偿请求不包括海关出口数额;4.鼎隆某公司赔偿晶泰公司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以及公证费用)合计5万元整;5.鼎隆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鼎隆某公司辩称:鼎隆某公司并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晶泰公司请求赔偿55万元金额明显过高,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有关事实
徐孝海于2015年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5年7月1日授予徐孝海ZL2015200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空心对管轴键盘”,并予以授权公告。该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该报告完成日期为2016年5月23日,评价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7月20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涉案专利权利人于2016年6月1日由徐孝海变更为晶泰公司。
(二)关于晶泰公司指控鼎隆某公司侵权的有关事实
(2018)深证字第135571号公证书记载:晶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文禧于2017年12月19日在淘宝网搜索“英柏尔906黑寡妇蜘蛛光轴键盘”,在“光辉数码店”网店中查找到有“英柏尔906黑寡妇蜘蛛光轴键盘青轴台式电脑笔记本有线87键104键”产品出售,并在该产品销售网页页面标注有“IMBATOP”以及“

”标识。
(2018)深证字第135572号公证书记载:晶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文禧于2017年12月19日在淘宝网平台的“光辉数码店”网店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名称为“英柏尔906黑寡妇蜘蛛光轴键盘青轴台式电脑笔记本有线87键104键”,单价219元,2件,共计438元。
(2018)深证字第135573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2月21日晶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文禧与公证员卢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收到单号为518285920964的优速快递包裹一个。产品为前述所购产品,外包装正面标注有“IMBATOP”以及“

”标识,包装盒内键盘一个,键盘正面中下方标注有“IMBATOP”以及“

”标识,键盘背面标注有“英柏尔”和“

”标识以及“BLACKWIDOWX黑寡妇蜘蛛X”,包装盒内另附有收款收据和标识为“鼎隆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出库单各一张。
(三)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的技术比对
晶泰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5、8。
1.权利要求3记载: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心对管轴键盘,其特征在于:所述PCB板上在每个所述红外线发射管和与该红外线发射管相对的所述光敏接收管之间形成有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的避空结构。
晶泰公司认为,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心对管轴键盘,因此,权利要求3除了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外,还包括了权利要求2的特征,专利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可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1)空心对管轴键盘;(2)包括表面设置有多对发光对管的PCB板;(3)包括设置在所述PCB板上具有所述发光对管的一侧上且与多对所述发光对管分别一一对应的多个空心轴开关;(4)发光对管均包括光敏元件和与之相对设置且于通电时对其发射光线以使两者之间形成光路的发光元件;(5)空心轴开关包括壳体;(6)空心轴开关包括用于按压且在受压时向下移动并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开关轴;(7)空心轴开关包括用于驱动所述开关轴向上移动复位的弹性复位件;(8)壳体内具有用于安装所述开关轴的第一容腔;(9)所述发光元件为红外线发射管,所述光敏元件为光敏接收管;(10)所述PCB板上有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的避空结构。
2.权利要求4记载: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心对管轴键盘,其特征在于:所述避空结构为开设在所述PCB板的通孔或盲孔。
晶泰公司认为,权利要求4有如下附加技术特征:(11)所述避空结构为开设在所述PCB板上的通孔或盲孔。
3.权利要求5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空心对管轴键盘,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壳体均包括上盖和下盖,所述上盖与所述下盖之间围合形成所述第一容腔,所述开关轴的顶端由所述上盖的顶面伸出,所述开关轴的底部形成有一向下延伸且在所述开关轴被压下时穿出所述下盖的底面并阻断所述光路的导柱。
晶泰公司认为,权利要求5有如下附加技术特征:(12)所述壳体均包括上盖和下盖;(13)所述上盖与所述下盖之间围合形成所述第一容腔;(14)所述开关轴的顶端由所述上盖的顶面伸出,所述开关轴的底部形成有一向下延伸且在所述开关轴被压下时穿出所述下盖的底面并阻断所述光路的导柱。
4.权利要求8记载: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心对管轴键盘,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盖的底部形成有遮光围栏,所述遮光围栏包括由所述下盖的底面周边朝所述PCB板延伸的环形侧壁,所述下盖、所述环形侧壁以及所述PCB板之间形成用于容置所述发光对管的第二容腔。
晶泰公司认为,权利要求8有如下附加技术特征:(15)所述下盖的底部形成有遮光围栏;(16)所述遮光围栏包括由所述下盖的底面周边朝所述PCB板延伸的环形侧壁;(17)所述下盖、所述环形侧壁以及所述PCB板之间形成用于容置所述发光对管的第二容腔。
经原审当庭比对,晶泰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如下技术特征:(1)空心对管轴键盘;(2)包括表面设置有多对发光对管的PCB板;(3)包括设置在所述PCB板上具有所述发光对管的一侧上且与多对所述发光对管分别一一对应的多个空心轴开关;(4)发光对管均包括光敏元件和与之相对设置且于通电时对其发射光线以使两者之间形成光路的发光元件;(5)空心轴开关包括壳体;(6)空心轴开关包括用于按压且在受压时向下移动并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开关轴;(7)空心轴开关包括用于驱动所述开关轴向上移动复位的弹性复位件;(8)壳体内具有用于安装所述开关轴的第一容腔;(9)所述发光元件为红外线发射管,所述光敏元件为光敏接收管;(10)所述PCB板上有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的避空结构;(11)所述避空结构为开设在所述PCB板上的通孔或盲孔;(12)所述壳体均包括上盖和下盖;(13)所述上盖与所述下盖之间围合形成所述第一容腔;(14)所述开关轴的顶端由所述上盖的顶面伸出,所述开关轴的底部形成有一向下延伸且在所述开关轴被压下时穿出所述下盖的底面并阻断所述光路的导柱;(15)所述下盖的底部形成有遮光围栏;(16)所述遮光围栏包括由所述下盖的底面周边朝所述PCB板延伸的环形侧壁;(17)所述下盖、所述环形侧壁以及所述PCB板之间形成用于容置所述发光对管的第二容腔。晶泰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3、4、5、8完全一致,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鼎隆某公司认为:1.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第一容腔,被诉侵权产品的轴体上盖与下盖是紧密结合,中间并未形成有容纳腔;2.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技术特征遮光围栏以及第二容腔。被诉侵权产品的下盖存在不规则的镂空结构,不能形成遮光的效果且下盖底部圆形的导台与下盖整体的高度不一致,下盖与PCB板之间不能形成所谓第二容腔,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四)鼎隆某公司的辩解
鼎隆某公司确认“IMBATOP”、“

”以及“英柏尔”是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但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其制造和销售的,而且被诉侵权键盘拆卸下来的轴体上有“SUMKQ”的标识,该商标为案外人所有,淘宝网平台的“光辉数码店”也非其开设经营。另,晶泰公司请求赔偿55万元金额明显过高,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关于晶泰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计算的有关事实
晶泰公司提交2016年至2017年期间部分出货单、对账单、订购合同等文件以证明鼎隆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产品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并提交了案外人东莞市极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本清单文件以证明不同款式光轴键盘的生产成本。至于维权费用提交证据证明公证费用2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ZL20152006××××.8号“空心对管轴键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权利人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涉案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保护。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系键盘,与涉案专利系同类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5、8技术特征的关系是一一对应,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5、8记载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晶泰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从淘宝网平台的“光辉数码店”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认为网店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许诺销售。原审法院认为,晶泰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光辉数码店”是鼎隆某公司经营的,因此主张鼎隆某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但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和产品上等多处标注鼎隆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IMBATOP”、“

”以及“英柏尔”,鼎隆某公司虽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销售的,但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认定鼎隆某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行为。综上,鼎隆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晶泰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晶泰公司要求鼎隆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ZL20152006××××.8)的产品,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晶泰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鼎隆某公司存在相关模具,故原审法院对晶泰公司关于销毁模具的诉请予以驳回。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均未提供“因被告侵权致原告受损或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的确切证据,考虑晶泰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鼎隆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为制造、销售侵权,同时考虑为取证、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公证费等费用,原审法院酌情确定鼎隆某公司赔偿晶泰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8万元。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鼎隆某公司立即停止以生产、销售的方式侵犯晶泰公司ZL20152006××××.8号“空心对管轴键盘”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二、鼎隆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晶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8万元;三、驳回晶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晶泰公司负担2300元,由鼎隆某公司负担7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鼎隆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5W117919号无效宣告请求材料;2.5W118099号无效宣告请求材料。用以证明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10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涉案专利权不稳定。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晶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同。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因晶泰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其关联性及证明力结合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2016年12月20日,案外人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跬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第5W111710号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7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29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书记载:请求人具体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6、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所有无效请求理由均不成立,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2018年7月25日,案外人跬步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第5W115477号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9月30日,案外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以下简称本手电子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第5W115933号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3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上述二请求作出第392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书记载:两请求人均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晶泰公司已经就上述无效宣告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三)2019年6月21日,案外人丘舒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第5W117919号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理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并提交以下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521244U的专利文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4299818A的专利文件;3.德国专利文件DE3901419A1;4.授权公告号为CN2301752Y的专利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3386635U的专利文件;6.专利号为US6743993B1的美国专利文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03799933U的专利文件。
(四)2019年7月9日,鼎隆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第5W118099号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理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并提交以下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521244U的专利文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4299818A的专利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87215026U的专利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3799933U的专利文件。
经查,在上述5W117919号、5W118099号无效宣告请求所提交的专利文件中,授权公告号为CN203521244U、申请公布号为CN104299818A、授权公告号为CN203386635U、授权公告号为CN203799933U的专利文件已在第5W111710号、第5W115933号、第5W115477号无效宣告请求中提交过。
二审期间,鼎隆某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5、8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本案应否中止审理;(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本案应否中止审理
鼎隆某公司提出其与案外人丘舒逸已经就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5、8不稳定,本案应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依据上述规定,在侵权案件中因专利稳定性问题而决定是否中止诉讼时应考虑授权专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由于专利法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及时间、次数均没有限制,在有初步证据证明经过实质审查仍被授权或者经无效宣告程序而被维持有效的,不应轻易因效力问题而中止诉讼,更不应准许一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即中止侵权诉讼,否则可能导致无效宣告程序被滥用,侵权案件迟迟不能审结,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本案中,涉案专利权虽为实用新型专利,但先后被提出三次无效宣告请求并作出决定,权利要求3、4、5、8均被维持有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5、8具有明显的权利不稳定因素。因此,鼎隆某公司提出涉案专利权不稳定应中止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
鼎隆某公司还提出,晶泰公司在原审期间变更了诉讼所依据的权利要求,应考虑该情节给予一定时间等待新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本院认为,晶泰公司在原审期间变更所依据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39285号、第329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针对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进行了审查,鼎隆某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依据。
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晶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可以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及库存数量,其结合证据说明了光轴键盘的成本,就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此外,晶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2400元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律师费等维权合理支出亦应当支持。鉴于损害赔偿和合理开支具有不同法律属性、计算方式,原审法院本应在判决中分别确定,但由于权利人没有明确其支出的律师费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晶泰公司为维权应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各种因素,酌情确定鼎隆某公司赔偿晶泰公司经济损失和及合理支出共计18万元,难言不当。鼎隆某公司提出晶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权利要求3、4、5、8,另案中主张的是权利要求1,不应参照另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原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了另案判决,此外,无论是权利要求1,还是权利要求3、4、5、8,均属于同一项专利权,落入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利要求均属侵害涉案专利权,并无本质区别,鼎隆某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鼎隆某公司虽然提出被诉侵权产品销量不大、利润不高,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获利情况,故本院对其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鼎隆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深圳市鼎隆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晨
技术调查官薛梅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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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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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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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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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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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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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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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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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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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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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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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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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对管轴键盘”实用新型专利
(ZL201520064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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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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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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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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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鼎隆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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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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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被告深圳市鼎隆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生产、销售的方式侵犯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ZL201520064963.8号“空心对管轴键盘”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鼎隆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8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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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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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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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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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案件中因专利稳定性问题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的裁判标准;
2.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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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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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侵权案件中因专利稳定性问题决定是否中止诉讼时应考虑授权专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由于专利法对请求宣告授权专利权无效的主体及时间、次数均没有限制,在有初步证据证明经过实质审查仍被授权或者经无效宣告程序而被维持有效的,不应轻易因效力问题而中止诉讼,更不应准许一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即中止侵权诉讼的情形,这会将导致侵权案件迟迟不能审结,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2.鉴于损害赔偿和合理开支具有不同法律属性、计算方式,原审法院本应在判决中分别确定,但由于权利人没有明确其支出的律师费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维权应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各种因素,酌情确定认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总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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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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