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巨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玲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荣辉,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红芝,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巨杰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红芝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巨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巨杰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巨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3元,减半收取4011.5元,由上诉人江苏巨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薛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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