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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刘亚勋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7-1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辉,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宝,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喆,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勋,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敏,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迎霞,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霞,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火旺旺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路家庄村87号(327线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亚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赵辉因与上诉人刘亚勋、被上诉人许迎霞、许文霞、山东火旺旺煤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旺旺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赵辉、刘亚勋均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辉上诉称:在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改判支持赵辉的原审其他全部诉讼请求。1.刘亚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赵辉提供了完整无误且有效的粘合剂技术、型煤技术,也未能证明赵辉生产出了合格的产品。相反,赵辉有证据证明刘亚勋所称的上述两项技术都是虚假的,无法生产出合格的、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原审法院以赵辉提出了专利申请为由即认定刘亚勋履行了转让型煤技术、粘合剂技术的合同义务,是错误的。2.许迎霞系刘亚勋妻子,明知刘亚勋收取转让费并用于火旺旺公司和家庭支出,并同意返还款项。许文霞系刘亚勋妻妹,向刘亚勋出借账号,不但违法,还应就此与刘亚勋承担连带责任。火旺旺公司作为转让费的受益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因此,许迎霞、许文霞及火旺旺公司应与刘亚勋一起连带返还转让费。
刘亚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赵辉原审全部诉讼请求。1.刘亚勋已将技术教给了赵辉,赵辉学会后还提出了专利申请。赵辉因自己的经营风险而导致型煤积压,由此产生了毁约行为,并非缘于刘亚勋没有履行订单。因此,赵辉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赵辉与刘亚勋之间的争议系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目前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原审判决解除合同、返还76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赵辉与刘亚勋签订“协议书”,约定刘亚勋教给赵辉型煤技术及粘合剂技术,包括订单的50%;刘亚勋收取转让费152万元。双方因赵辉认为刘亚勋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赵辉生产的型煤不合格、全部积压、造成经济损失而产生本案纠纷。虽然原审法院查明赵辉曾提出名称为“一种工业粉末型煤粘合剂”的专利申请,但此事实仅是判断刘亚勋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项间接证据,赵辉及刘亚勋均未主张该专利申请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本案技术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技术方案相同,且该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则本案中赵辉与刘亚勋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技术转让合同关系,与专利或技术秘密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规定,本案第二审民事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赵辉、刘亚勋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本案原审判决,应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13号

案  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陈瑞子、何鹏

法官助理

罗浪

书记员

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4日

关 键 词

技术转让合同;移送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迎霞;许文霞;山东火旺旺煤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问题

1.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的第二审民事诉讼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存在错误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1.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若所转让的技术不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则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的,应向该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第二审民事诉讼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存在级别管辖错误的,可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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