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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用座椅科技有限公司、慕某(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0-04-26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安用座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扬子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旸,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圻,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南京创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慕某(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8号902-128室。
法定代表人:刘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圻,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安用座椅科技有限公司、慕某(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江苏安用座椅科技有限公司、慕某(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安用座椅科技有限公司、慕某(上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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