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少松,男,194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核工实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苏红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国路1号甲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岛核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国路1号甲1号楼。
法定代表人:苏红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少松、青岛核工实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青岛核工机械有限公司技术秘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少松于2019年12月9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青岛核工实业公司、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青岛核工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康少松撤回起诉。青岛核工实业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康少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康少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康少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840元,减半收取25420元,由康少松负担20520元,由青岛核工实业公司负担4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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