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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6-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7栋。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鹏,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4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龙,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因与上诉人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服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常大鹏,上诉人全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龙、范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决全服公司支付方正公司合同款20万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全服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方正公司与全服公司之间的《全服电子商务软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达到付款条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方正公司在原审提交了两份验收报告,方正公司确实已经交付成果物且全服公司已经出具验收报告,只是因为全服公司自身的原因后来的业务没有能力展开,系统没有真正使用,方正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2.全服公司委托方正公司开发的网站平台为www.szw358.com,中文名“世织网”,该网站平台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全部一系列资料文档成果物已经移交给全服公司。验收报告是复印件,原因是全服公司交给方正公司的就是复印件,并且全服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时也是依据该验收报告复印件,可见全服公司认可复印件的效力。因此,结合方正公司原审中提交的其他一系列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3.方正公司提交的两份验收报告,最下方有全服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陈少荣的签字。很明显,两份验收报告中的签字与合同最后一页陈少荣的签字是一致的。原审庭审时法庭要求陈少荣到庭说明,但全服公司陈述陈少荣在国外。方正公司已经尽力举证,全服公司不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或者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相关项目验收报告只需全服公司签字确认即可,无需加盖公章,且涉案合同由全服公司董事长陈少荣签名,《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也由陈少荣亲自签字验收,40%的合同款亦已经付款,足以审查认定。5.全服公司已向方正公司支付的合同款124万元是依据《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支付的,且该报告亦为复印件。可见,全服公司认可复印件的付款效力。6.结合其他证据,即“世织网上线运行网页截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内容”“天眼查查询内容”以及两份公证书、全服公司向苏州法院提交的反诉状等均可以证明,全服公司委托方正公司开发的“世织网”网站平台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且已经移交给全服公司,全服公司已经上线使用,并用于招聘时对外宣传和向工商局登记备案,且全服公司还进行全球发布宣传及申请注册商标。(二)全服公司为了不支付合同款,谎话连篇。过去几年,方正公司向全服公司多次催款,并上门见到了其董事长陈少荣,还加了全服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陈少荣协商时看到方正公司人员出示的有其签字的验收单,并未否认验收单的真实性,而是以项目中止、人员离职等为由拒绝付款。但是,原审庭审中全服公司却称其并未收到过方正公司快递的催款函。方正公司找到了该快递的流转单并作为证据提交给了原审法院。全服公司当庭虚假陈述,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全服公司针对方正公司的上诉辩称:方正公司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一)涉案合同未履行完毕,方正公司有关涉案合同已经完全履行、提交全部工作成果并获得验收的主张不能成立,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根据涉案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委托事项有四部分,包括软硬件系统设计、软件开发、软件部署和调试。平台实施仅是应用培训,并分别对应有提交成果物。合同第五条约定了三个阶段验收程序,包括签署说明书、项目验收书、项目最终验收书。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方式是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并正常运行12个月之后支付剩余尾款31万元。方正公司提供的两份验收报告均属于复印件,没有原件。在开庭过程中,方正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工作成果或者资料来佐证已完成全部开发任务并通过验收。(二)方正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包括网络截屏、微博、微信都属于辅助证据,该证据仅能证明方正公司曾经对软件网站进行过相应的开发工作,但不能表明其已经全部完成开发合同约定的交易平台,并已经将该平台交付给全服公司。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平台实际进行了上线运营或者产生了任何运营数据和结果,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按合同约定进行过验收。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方正公司已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方正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方正公司提供的证据,开发项目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验收。根据方正公司的付款申请,项目应当在运行12个月以后即2013年12月26日全部完工,第三期款于2013年的12月26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当时的法律,两年诉讼时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方正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不足,其虽然提交了EMS投递单,但是EMS文件已经被其自行拆毁,投递单现在已无法核实是否投递。(四)方正公司在原审开庭时明确主张的20万元款项为第三期、第四期应付款项各10万元,但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第三期、第四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综上,方正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方正公司的上诉请求。
全服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支持全服公司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方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既已认定方正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但又不支持全服公司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1.原审判决已认定方正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全服公司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全服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涉案合同第12.2条的约定,一旦方正公司违约,全服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不受任何限制。2.方正公司在原审答辩时并未对全服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瑕疵进行抗辩,原审判决认定全服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已超过合理期限,认定事实错误,超出审理范围,应依法改判。原审判决既已认定方正公司反诉答辩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则应支持全服公司的反诉请求。全服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仅需提前10天通知方正公司即可,且不受其他期限限制。全服公司并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原审判决仅以全服公司没有书面证据主张权利为由,片面认定全服公司主张合同解除已超过合理期限,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方正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全服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认定全服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丧失合同解除权,前后矛盾。(二)原审判决驳回全服公司反诉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本案中,由于方正公司的违约行为,全服公司通过涉案合同委托方正公司开发平台软件“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业务及管理功能”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全服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全服公司的反诉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虽然认定方正公司违约,但剥夺了全服公司的合同解除权,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
方正公司针对全服公司的上诉辩称:(一)全服公司没有协商提出过质量异议和超期的问题。方正公司已经提交了开发成果,并由全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荣确认签字,全服公司此后在十天内就向方正公司支付了第二笔费用。在方正公司履行了涉案合同全部义务之后,全服公司从未向方正公司要求退还合同款,亦未提出过任何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二)全服公司在方正公司提起诉讼且在时隔七年之后才提出反诉要求退还合同款,超过了诉讼时效。
方正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管辖权异议程序后,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方正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部分合同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全服公司承担。
全服公司在原审针对方正公司的起诉辩称: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方正公司认为全服公司应于2013年5月支付全部款项,但方正公司于2018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间,从未向全服公司提出过权利,也未有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请求驳回方正公司诉讼请求。
全服公司向原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2年4月签订的涉案合同;2.判令方正公司返还全服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共计1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4万元及利息(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分别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方正公司承担。
方正公司在原审针对全服公司的反诉辩称:方正公司已经依约提交成果,且全服公司已经验收并使用,全服公司反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全服公司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2年4月,全服公司(甲方)与方正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全服电子商务项目的软件技术事宜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乙方为甲方开发全服电子商务项目,实现甲方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业务及管理功能,乙方须完成:1.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硬件系统设计;包括:《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环境架构设计说明书》《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2.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开发;3.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部署和调试;4.全服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及应用培训。以上工作内容分四个阶段完成。
第二条工作完成期限。需求分析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设计2012年4月1日至5月31日;编码/单元测试2012年5月1日至7月31日;集成测试2012年8月1日至8月15日;硬件部署2012年8月1日至8月15日;试运行2012年8月16日至9月19日;上线201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第三条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3.1软件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费用。根据本合同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服电子商务项目咨询、软件技术开发总包费用为人民币叁佰壹拾万元整(¥3,100,000.00元)。3.2支付方式。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620,000.00元)。第二期款:乙方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全部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经甲方验收认可并对《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签字确认后,启动项目第二阶段工作。甲方在认可乙方提交的项目第二阶段工程计划并签字确认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620,000.00元)。第三期款:乙方完成本项目第二、三、四阶段全部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经甲方验收认可并对《项目最终验收书》签字确认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元整(¥1,550,000.00元)。尾款: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全服电子商务项目软件技术开发的各阶段工作,经甲方验收符合要求并在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合同总额的10%)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元)。3.3以上总包费用不包含构建甲方系统所需购买及安装的第三方运营环境软、硬件设备或其它第三方应用软件系统。所有构建甲方系统所需购买及安装的第三方软、硬件设备或系统,由甲方与第三方厂商另行签署购销合同,或由甲方另行委托乙方代为采购并与本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集成。
第四条技术和运维服务。4.1乙方完成全服电子商务项目的软件技术开发工作并安装成功交付甲方后,自交付之日起,乙方应提供12个月的免费维护服务。维护范围仅限于《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确定功能模块范围内的维护服务。4.2乙方免费技术服务期满后,双方可另行签订《全服电子商务项目技术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规定的乙方服务范围应包括全服电子商务项目的技术支持服务和功能维护开发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选择乙方作为项目技术服务单位。
第五条验收及异议处理。5.1验收的标准:本合同标的物的验收标准以双方签署的《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为准,该文档是项目蓝图阶段结束后产生的提交物,经双方确认后生效。5.2甲方未来业务需求扩大,软件系统需升级或增加硬件设备等方面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新的合同。5.3验收程序:分三个阶段执行,具体为:5.3.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乙方参照《功能描述》范围对甲方进行需求调研,向甲方提交乙方负责实施系统部分的《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通过甲方评审后,双方签署《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合同约定实施内容。其中《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作为《功能描述》的完善和修正文档,如果《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和《功能描述》之间出现范围、描述等偏差,以《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为准。5.3.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系统进行对外公开测试以及试运行后,乙方应出具《项目实施验收书》,甲方应于10天内对《项目实施验收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甲方应予以签字确认,《项目实施验收书》的确认标志着项目实施阶段的结束。5.3.3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后,乙方应出具《项目最终验收书》,甲方应于10天内对《项目最终验收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甲方应予以签字确认,《项目最终验收书》的确认标志着项目最终结束,项目进入维护阶段。在维护一年后,项目最终结束。5.4甲方收到乙方各阶段提交工作成果后15天内未提出验收异议且未验收确认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对各阶段的验收异议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门修复或调试,相关的验收按照上述各阶段执行。
第六条甲方责任。6.1甲、乙双方应就项目每期的各阶段相关工作确定相应的日程安排,甲方有责任按照相关的工作要求配备相应人员及软硬件环境(如:服务器、终端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及浏览器软件,互联网接入条件等)。6.2乙方完成项目每个阶段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6.3在乙方工作过程中,甲方应安排相关人员予以配合,以确保各阶段工作计划顺利进行。6.4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期间必需的办公环境及办公设备,为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供方便。
第七条乙方责任。7.1乙方应就项目每期的各阶段工作,及时向甲方确定相应的日程安排,并按照工作要求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及相关的工作条件。按照双方确定的日程安排工作,保证项目各阶段工作任务按进度顺利完成。7.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全服电子商务项目的各阶段工作,并在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交相关的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的工作成果,包括所有的相关文档、培训、咨询以及技术文件和实施培训服务等。7.3工作期间,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对甲方人员提供各项培训及相关资料。7.4乙方提供实施及培训服务,产品正式运营期间(具体时间待做需求调研项目及功能需求开发量做定量评估之后确定)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远程接入及电子邮件等技术支持,如遇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障碍。如果乙方未能安排技术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前往甲方现场并提供解决方案,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7.5乙方产品正式交付甲方使用之后一年内,系统如出现因乙方开发导致的缺陷或错误,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修改并完善。
第九条项目质量保证。乙方应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质量标准完成每个阶段工作内容,向甲方提交各阶段工作成果。每个阶段的工作成果,必须经甲方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设计标准,验收认可并签字确认后,方视为此阶段的工作已完成。9.2乙方应根据双方制定的开发标准,开发符合需求规格说明书范围内的交易服务网站平台,并保证全服电子商务网站建立在一个完整统一的平台上。9.3乙方应保证平台系统具有扩展性,以便于甲方在后期工程中添加其他平台功能。9.4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乙方产品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产品功能和性能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质量标准。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产品中所含计算机软件达到下列标准:9.4.1乙方保证本合同软件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运行良好。9.4.2乙方承诺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系经严格测试、成熟稳定、无病毒及重大缺陷的软件产品,皆为可执行的软件产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本合同条款或内容。12.2在甲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如乙方未按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各阶段工作标准完成相关工作,甲方同意给予乙方1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超过宽限期之后,每延期10天,乙方应按甲方已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乙方逾期完成超过宽限期之后达30天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终止合同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7天内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甲方全部已付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本合同,但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12.3在乙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同意给予甲方1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超过宽限期之后,每延期10天,甲方应按甲方当时应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甲方逾期支付超过宽限期之后达30天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合同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7天内向乙方付清甲方当时全部应付款,并按甲方当时全部应付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负,乙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本合同,但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12.4如乙方能向甲方提供有效书面文件证明甲方违反本合同第8.3条款约定的将乙方开发的全服电子商务项目的源代码作为软件销售商业用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100%的违约金。12.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保密条款的,违约方应负一切违约责任,因此造成对方遭受严重损失的,泄密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00%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12.6违反本合同的各项约定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1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双方共同选定的技术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案合同还对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实施服务、保密条款、不可抗力等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为确认后的功能描述,分类为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系统——前台、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系统——后台、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三大类,每一大类含若干一级功能,每个一级功能项下又含有若干二级功能,并进行了模块功能描述。其中,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系统—前台含商品展示、信息展示、会员中心、交易评价、前台其他功能、企业门户、样品管理、付款流程等八个一级功能,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系统—后台含商品管理、企业管理、担保管理、客服中心、内容管理、广告管理、价格体系管理、资讯管理、系统管理等九个一级功能,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含采购管理、营销管理、库存管理、物流管理、结算管理、单证管理、报表管理、通讯管理、接口管理、系统配置管理、办公管理等十一个一级功能。
全服公司于2012年4月9日、2012年6月13日分别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款620000元,共计1240000元,方正公司为此开具发票。
原审庭审中,为证明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方正公司提交了终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载明项目验收内容为: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环境架构设计说明书、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详细设计说明书、全服电子商务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测试报告、硬件平台运行环境验收报告、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行评估报告、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系统一套(包括源代码)、全服贸易公司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一台(包括源代码)等9项。该报告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对上述内容,方正公司称已经全部移交给全服公司,该公司未保留任务工作成果。
对于是否收到方正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以及收到过哪些成果,全服公司庭审时称时间太久了,仍在找,还未找到,庭后则书面陈述未收到任何资料或工作成果;对于是否就合同履行情况向方正公司提出过异议,全服公司称提出过,但未有书面证据证明,未付款本身就是认为方正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方正公司为证明曾向全服公司主张偿还债务,提交了一张标注“同城”的EMS邮单封面,封面记载内件品名、备注为“全服电子催款函”等,寄件人签署签名为“李”,时间为“12月3日”,未写年份,邮单封面写有“拒收”,粘贴的“特快专递邮件改退批条”记载“退回原址”,原因记载“收件人拒收/寄件人要求撤回”。
另查明,全服公司工商信息记载,其网站或网店信息为:名称为“世织网”,网址为www.szw358.com;通过百度搜索“世织网”,在“【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聘_最新招聘信息】—湖北省前程无忧”条目中,载有“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世织网(www.szw358.com)最专业的纺织品交易平台”,点击后进入“51job.com”的相应网页,其中亦有上述信息,全服公司联系方式中,公司网址为www.szw358.com。经原审法院核实,该网址在阿里云上进行了注册。
还查明,方正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和其后的管辖异议审理中,提交了涉案合同原件、复印件,均无封面;全服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原件、复印件则存在封面,其上写明了合同签订地“湖北武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移送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全服公司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全服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否成立。
(一)关于全服公司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1.关于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需要明确的是,涉案合同的义务并非是方正公司为全服公司注册域名、开通网站,付款前提也非是完成域名注册,尽管双方对域名的注册和网站的开通情况存在争议,但本案付款的前提仍为方正公司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进行交付并通过验收,域名存在和网站开通仅能表明双方存在合作,并不表明开发任务已经完成并交付。从合同约定看,方正公司应当完成平台开发、上线并交付,也即工作成果不仅仅系开通特定域名的网站,该网站还应当为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具备交易及相应管理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因此,即便存在该网站,也仅能证明方正公司在进行开发工作,既不表明方正公司已经向全服公司交付了该平台,也不能证明该平台符合合同约定。涉案合同中,对第三期款、尾款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三期款为完成本项目第二、三、四阶段全部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验收认可并对《项目最终验收书》签字确认后10天内,尾款为完成各阶段工作,经验收符合要求并在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对此,方正公司仅有的证据为终验报告复印件,既无原件可核实,也无相关成果或资料相佐证,所称原件在全服公司处也未提供任何线索可供核查。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仅有该复印件的情形下,方正公司主张已完成全部开发任务、提交全部工作成果,并获得验收通过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关于方正公司的主张是否仍在诉讼时效内。在终验报告复印件未被采信的情形下,因付款条件未成就,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并不明确。但若根据方正公司的主张,实为认为项目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因本案全服公司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尾款为验收符合要求并在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则方正公司主张权利的时效起算点为2013年12月26日,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15年12月25日。对此,方正公司证明已主张权利的证据仅有EMS邮单封面一张,因该邮单已无法核实是否投递及实际流转时间等信息,其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认可。综上,全服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方正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全服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从本案合同履行情况看,双方完成了第一阶段系统设计工作,进入平台软件开发阶段,方正公司主张已完成全部开发工作,全服公司则认为方正公司未完成开发、也未向其交付成果。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方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方正公司关于全服公司收到标的物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的主张,在方正公司不能证明已交付工作成果的情形下,自无从谈起。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方正公司逾期完成超过宽限期之后达30天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全服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全服公司终止合同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方正公司,方正公司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7天内退还全服公司全部已付款,并按全服公司全部已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方正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方正公司自负。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至今已远远超过履行期,仅从合同约定看,解除涉案合同亦无不可。但本案还需考虑的是,实际上本案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情况、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有过协商等均未提供证据,其原因之一在于合同履行期已届满近7年,时间过久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仅从在案证据看,可以明确的是,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第一阶段,也确有涉案网站(世织网)被注册,只是因为时间过久,现在已经无法审查该网站是否由全服公司实际使用,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全服公司长期未行使解除权也是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依据合同约定,全服公司若认为方正公司违约,本可及时协商解决或尽早提出解除合同,却一直未提出。尽管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但从性质上讲,解除权系形成权,全服公司可自主行使,本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势必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一方面系自身怠于管理权利,另一方面也会因长期默示不作为而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选择。在一方未催告或者认为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下,解除权人仍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至于具体期限,可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和目的等情况综合予以认定。合理期限行使解除权可以规制权利滥用、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未有证据表明全服公司在近7年时间内请求或通知过解除合同、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问题或要求对方履行,既是怠于行使权利,也对案件事实不明具有责任,其主张合同解除应认定为已超过合理的期限,仅能视为合同向后不再履行。综上,全服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原审法院亦不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方正公司诉讼请求;二、驳回全服公司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4300元,由方正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538元,由全服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方正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5份新证据:补充证据1,《项目最终验收书》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13日方正公司项目经理曾某将涉案合同项目最终验收书、源代码等交给全服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宋某某。补充证据2,方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艳拨打宋某某手机的录音录像,用以证明宋某某承认曾在涉案合同《项目最终验收书》上签字。补充证据3,新浪微博名称为“全服电子商务”博主发布的关于全服公司及旗下世织网的相关信息,以及新浪博客、搜房网博客相关博主发布的转载自“世织网:www.szw358.com”的相关信息,用以证明开发的全服公司世织网已经上线且可以使用,通过互联网可以登录,方正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补充证据4,2013年12月13日方正公司向全服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86万元的付款发票第一联记账联原件,与一审时方正公司提交的该发票第二联的发票联一起,用以证明方正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并按照全服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合同剩余款项的发票,但全服公司最终没有付款。补充证据5,方正公司原审时提交的标注“同城”的EMS邮单寄件人存单,用以证明原审时提交的向全服公司催款邮件的真实性。
全服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且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其中,关于补充证据1,《项目最终验收书》并非原件,将原审时全服公司提交的2012年12月26日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与此最终验收书相比较,第6项硬件平台运行环境压力分析报告应该在验收报告之前,而方正公司提供的证据却相反。验收报告应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最终验收书不能证明方正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关于补充证据2,没有证据证明宋某某是全服公司的员工。关于补充证据3,相关微博、博客的内容无法证实发帖时间是在2012年,方正公司提交的世织网上线时间是2013年6月11日,时间不相符。关于补充证据4,全服公司没有收到该发票。关于补充证据5,结合原审时提交的快递邮件袋,因没有年份、快递单位以及快递袋内原装载的材料无法确定等,故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方正公司依法有效地主张过债权,不能作为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本院对于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关于补充证据1,因该《项目最终验收书》系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该证据的证明力需要结合本案中方正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首先,该证据没有全服公司签章,仅仅有全服公司涉案项目客户联系人宋某某的签字,而原审中方正公司提交的相关《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均系全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荣签字。其次,该证据客户经理、参加验收人员、验收日期栏目均系空白,客户评价及最终验收结论系满意还是不满意、是否同意验收处均没有选择及标注任何结果,而原审时方正公司提交的相关《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均明确载明了客户经理、参加验收人员和验收日期,客户评价均为满意,均选择同意验收。最后,该证据形成时间系2013年12月13日,方正公司却在二审审理期间才予以提供,且对于为何未在原审时提交给出合理解释。综上,因该份证据系复印件,且与方正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对于其真实性无法判断,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关于补充证据2,方正公司提供该证据的证明目的在于佐证补充证据1的真实性且经过全服公司确认。虽然该证据能够证明宋某某曾作为全服公司客户经理参与涉案合同项目,但宋某某明确表示其不记得在何种文件中签过字。同时,补充证据1仅仅载明宋某某系客户联系人,而非客户经理。考虑到原审时方正公司提供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均系全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荣签字,故即便补充证据2能够证明补充证据1上宋某某的签字真实,亦无法证明补充证据1已由全服公司确认。因此,补充证据2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关于补充证据3,该证据系通过百度搜索“世织网”查询到的新浪微博、博客等中加载的有关全服公司、世织网www.szw358.com的相关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因上述电子数据均来源于互联网,新浪微博、博客中加载的信息生成主体、时间明确,形成时间均在2012年、2013年,且二审庭审期间当庭可以通过百度平台搜索到上述信息,全服公司对此亦予认可,其真实性可以确认。结合原审时方正公司提供的有关世织网上线的相关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载的全服公司系世织网www.szw358.com注册主体等相关信息,可以证明本案方正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于补充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关于补充证据4,该证据系普通发票第一联原件。经比对,该证据载明的内容与方正公司原审时提供的应由全服公司保管的发票第二联复印件所载内容一致,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关于补充证据5,经与原审时方正公司提供的、被全服公司拒收的快递邮件袋上加载的投寄局存页相比对,快递单号、寄件人、收件人、邮件详细说明、备注栏加载的信息均能相互印证,可以共同作为认定方正公司是否向全服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且根据上述证据中加载的快递单号,结合原审时方正公司提供的EMS官网查询的该快递单号下快递邮件的流转情况,亦可以共同作为认定快递邮件形成时间的依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可。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原审时方正公司提供的由全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荣于2012年6月5日签字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复印件)载明,合同名称“《全服电子商务软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编号“DS343651-S12095”,客户联系人及客户经理均系“宋某某”,项目经理“曾某”,参加验收人员包括“曾某、魏某”,验收时间“2012/5/21”,合同总额“¥3,100,000(人民币:叁佰壹拾万元整)”,项目第一阶段(设计阶段)验收内容:“1、全服电子商务项目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376页)。”验收内容占合同比例“40%即:¥1,240,000大写:壹佰贰拾肆万元整”,客户评价及验收结论分别为“满意”“同意阶段性验收”。该验收报告加盖有全服公司印章。
原审时方正公司提供的、由全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荣于2012年12月26日签字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复印件)载明,合同名称“《全服电子商务软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编号“DS343651-S12095”,客户联系人及客户经理均系“宋某某”,项目经理“曾某”,参加验收人员包括“曹某某、宋某某、曾某”,验收时间“2012/12/21”,合同总额“¥3,100,000(人民币:叁佰壹拾万元整)”,项目验收内容:“1.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环境架构设计说明书(151页)。2.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376页)。3.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详细设计说明书。4.全服电子商务数据库设计说明书。5.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测试报告。6.硬件平台运行环境验收报告。7.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行评估报告。8.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系统一套(包括源代码)。9.全服贸易公司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一台(包括源代码)。”验收内容占合同比例“90%即:¥2,790,000大写:贰佰柒拾玖万元整”,客户评价及验收结论分别为“满意”“同意验收”。该验收报告没有加盖全服公司印章。2013年12月13日,方正公司向全服公司开具了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1887xxxx,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处载明内容为“技术开发”,金额为186万元。
方正公司原审时提交的标注“同城”的EMS邮件袋上粘贴的邮单投寄局存单载明邮单号码为1098699360616,寄件人系方正公司李艳,收件人系全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荣,收件人地址系全服公司住所地,内件品名标注为“全服电子催款函:世织网项目最终验收书已签收证明,上线运营公告”,二审时方正公司提供的EMS邮单寄件人存单页载明的内容与上述投寄局存单载明的内容一致。原审时方正公司提供的EMS官网查询的快递流转情况表明,上述邮单号码为1098699360616的邮件,系2015年12月3日收件,2015年12月4日由南京发往武汉,2015年12月5日送达武汉并被拒收退回。
新浪微博名称为“全服电子商务”博主微博认证为全服公司,审核时间为2012年7月13日,该微博简介中发布了关于全服公司及旗下世织网的相关信息。搜房网博客在2013年3月27日发布有转载于“世织网:www.szw358.com”的相关信息,微博名为“叶子-9551”“买面料上世织网”的微博用户也发布了转载于上述网址的信息,时间为2013年5、6月份。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方正公司要求全服公司支付20万元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全服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正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承担违约责任。
(一)关于方正公司要求全服公司支付20万元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
1.关于方正公司要求全服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涉案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履行期限均在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全服公司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尾款为验收符合要求并在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原审时,方正公司为证明该公司实际完成了涉案合同委托开发任务及完成时间,提交了由全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荣于2012年12月26日签字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虽然系复印件,且没有加盖全服公司印章,但该验收报告与方正公司提交的由全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荣于2012年6月5日签字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复印件)、全服公司在2012年4-6月间分两次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款共计1240000元的证据、涉案合同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方正公司已经于2012年12月26日向全服公司依约交付了涉案合同委托开发项目第二、三、四阶段全部工作任务并向全服公司提交了工作成果。因此,方正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委托开发项目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验收,应予支持。依据涉案合同第3.2款约定的尾款支付时间为全服公司验收后上线运行12个月后,故,方正公司主张权利的时效起算点应为2013年12月26日,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15年12月25日。方正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时提供了EMS中国邮政特快专递袋一份,该特快专递袋虽然已经方正公司自行拆封,但是该特快专递单上载明的信息与方正公司提供的EMS快递流转信息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2015年12月3日,方正公司曾向全服公司邮寄关于涉案合同的催款函,全服公司拒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影响由此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该催款通知发生在涉案合同诉讼时效届满日之前,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两年,即截至2017年12月2日。因此,在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之前,方正公司关于涉案合同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根据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方正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2.在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方正公司的主张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方正公司为全服公司开发全服电子商务项目,实现涉案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业务及管理功能,须完成: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硬件系统设计;包括:《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环境架构设计说明书》《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开发;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部署和调试;全服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及应用培训。以上工作内容分四个阶段完成。同时,合同第五条规定了验收及异议处理,验收程序分三个阶段执行。关于涉案合同签订后的具体项目成果交付和验收情况,如前所述,根据方正公司提供的陈少荣于2012年12月26日签字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方正公司已经开发完成的项目内容等证据,结合世织网相关上线报告、微博转载信息等,可以认定方正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合同委托开发项目第二、三、四阶段全部工作任务并向全服公司提交了工作成果,且全服公司同意验收并签字确认。依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中第三期款约定条件,方正公司完成本项目第二、三、四阶段全部工作并向全服公司提交工作成果,经全服公司验收认可并对《项目最终验收书》签字确认后10天内,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50%。因此,方正公司关于全服公司应当支付第三阶段付款10万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至于尾款,双方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为,方正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全服电子商务项目软件技术开发的各阶段工作,经全服公司验收符合要求并在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即合同总额的10%)。同时,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方正公司在世织网上线后有培训、维护等义务。因方正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世织网上线正常运营后曾向全服公司提供了培训、维护等服务,对于其要求支付尾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全服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正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方正公司逾期完成超过宽限期之后达30天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全服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全服公司终止合同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方正公司,方正公司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7天内退还全服公司全部已付款,并按全服公司全部已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方正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负。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至方正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已届满近7年。期间,全服公司均没有依照上述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其仅在方正公司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时才主张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原审法院认为全服公司此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方正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全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以全服公司第三期合同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对方正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第三期价款155万元中的10万元;
四、驳回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38元,由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预交的4300元,由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负担;由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交的17076元,由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彭佳妤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48号

案  由

技术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原晓爽、傅蕾

 

法官助理:彭佳妤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1月20日

关键词

电子商务软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诉讼时效;付款条件;电子数据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第三期价款155万元中的10万元。

原判决主文:

一、驳回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二、驳回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软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

2.电子商务软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裁判观点

1.合同一方当事人诉讼时效届满日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催款函被拒收,该方当事人的拒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影响由此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2.合同履行期已届满近7年的时间内,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而在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时才提起合同解除权,应当认定为超过了合同解除权应当行使的合理期限。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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