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7-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居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3-5,3-6号地之二。
法定代表人:曾纪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明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于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