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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1-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特139号。
负责人:黄伦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汉东路自办营业厅。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汉东路。
负责人:黄伦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汉东路自办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费,并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其将不交纳上诉费,故本案应按源德盛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2019年11月25日,移动集团随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移动集团随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薛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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