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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旭光金属织网厂、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6-3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旭光金属织网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马店镇刘吉口村。
经营者:刘旭光,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峰,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辰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窑村3号院9号1170室。
法定代表人:杜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平县旭光金属织网厂(以下简称旭光厂)因与被上诉人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鲁克公司)、北京腾辰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布鲁克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旭光厂、腾辰公司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布鲁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沪73民初6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安平县旭光金属织网厂负担,保全费2080元,由安平县旭光金属织网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安平县旭光金属织网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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