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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88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镇灵树工业园区(包东公路)。
法定代表人:许水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真,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宽,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29、159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龙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健,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南通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南通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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