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码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3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兰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祥,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4号楼1-203-5室。
法定代表人:马中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码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码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码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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