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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同创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福玲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同创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8号研发楼10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温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劲东,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福玲,女,汉族,1999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雨,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同创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福玲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同创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何福玲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同创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同创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诉人湖北同创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汤丽妮
书记员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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