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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佛山市捷托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4-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北边村后便厂房之38号。
法定代表人:文弟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捷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安村安利工业区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谢泽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捷托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捷托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1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魏 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涉案专利

“一种三脚农艺梯”(专利号为ZL201320174694.1)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佛山市捷托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一、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捷托实业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三脚农艺梯”、专利号为ZL201320174694.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顺德区捷托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捷托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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