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2019)最高法知民终7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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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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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魏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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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祁帅 |
书记员:管众 |
裁判日期 |
201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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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
“一种三脚农艺梯”(专利号为ZL2013201746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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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用新型专利权、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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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佛山市捷托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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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准许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一、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捷托实业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三脚农艺梯”、专利号为ZL201320174694.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佛山市高步铝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顺德区捷托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捷托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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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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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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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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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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