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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际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际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三区2号商业楼北京天隆正阳百货市场西门面房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星际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星际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星际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星际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北京星际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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