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深度量化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102(电子科技园集中办公区130号)。
法定代表人:马贤亮,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宫混音呈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6号院(太阳宫孵化器0928号)。
法定代表人:马贤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明,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深度量化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度量化公司)、北京九宫混音呈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宫混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确认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王玲,被上诉人搜狗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明、贾媛媛,搜狗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荫、伍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及之前研发、提供的所有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版本(Android8.11版以及iOS5.25版本及其之前的所有版本)(以下简称涉案输入法),均侵害九宫混音公司专利号为ZL20051005××××.2号、名称为“一种小键盘上数字编码的汉语拼音和注音多字连续输入法”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判令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3、判令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深度量化公司现在已不是本案专利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本案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立案条件;3、涉案输入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1)本专利是为了简化小键盘拼音或注音输入中二级歧义所引起的烦琐操作,去掉间断型多字输入中音节确认交互操作对输入流畅性的破坏,并在尽可能拟合用户在PC大键盘上输入习惯及使用感受的情况下发挥小键盘的特色,原审法院对本专利的发明点认知错误,对涉案技术方案的完整性缺乏认识;(2)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未予置评,对“数字编码串”技术特征事实认定不清;(3)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d)的解释错误,涉案专利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中至少4处都隐含公开且可以直接明确导出“全部或部分”候选项这一关键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审查和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提出的一处文件修改请求被拒绝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为拒绝即为不包含该技术特征属于认定错误;(4)涉案输入法因具备“智能纠错”、“混拼输入”以及“智能字词组合”功能才能处理“西红花”、“藏红花”、“隐秘话”等词组,但这些功能只是增强扩展功能,并不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限定的范围。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辩称:1、深度量化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2、本案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立案条件;3、涉案输入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1)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d)限定了词组候选项为“全部显示”,涉案输入法未包含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d);(2)涉案专利与涉案输入法的工作原理完全不同,涉案专利为根据预存储的“数字编码串”进行查找匹配,涉案输入法为根据“拼音”进行实时计算,由此可以判断二者的具体功能也不相同。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涉案输入法不侵害涉案专利权。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争议的发生过程
2017年5月24日,九宫混音公司向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发送《专利授权沟通函》(简称沟通函),沟通函中写明:九宫混音公司是北京百文宝科技股份公司旗下的专利授权和专利技术服务公司,拥有涉案专利权,贵公司在各个应用商店提供的输入法至少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1和2组合的方法。我们要求贵公司尊重我公司的专利权,立即撤回在所有引用手机商店中的侵权产品,且在新版本中移除侵权模块。同时,我们也愿意与贵公司尽快开展专利权授权谈判,商谈出一个合理的、互利共赢的授权使用费用。此外沟通函中还提及了涉案专利的稳定性以及维权诉讼案例。
2017年6月7日,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向九宫混音公司、北京百文宝科技股份公司回函,称:已收到沟通函,但涉案输入法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存在重大差别,未落入其保护范围,希望贵司收回沟通函,改而寻求更为合理的手段解决。
根据快递单号(EMS1060797528623)查询显示,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回函已于2017年6月8日邮寄至九宫混音公司、深度量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贤亮。
北京百文宝科技股份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变更名称为北京深度量化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涉案专利及涉案输入法
(一)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小键盘上数字编码的汉语拼音和注音多字连续输入法”,专利号为20051005××××.2,申请日为2005年3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4月28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为马贤亮,经过多次专利著录项目变更,2013年12月30日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北京百文宝科技股份公司(即更名后的深度量化公司),2017年6月8日,专利权人变更为九宫混音公司,现专利权人为九宫混音公司。
九宫混音公司在沟通函中明确其主张涉案输入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1、2为:
“1.一种小键盘上数字编码的汉语拼音和注音多字连续输入法,包含以下步骤:
(a)在这种小键盘上,汉语拼音字母或注音符号按多对一的映射关系被映射到小键盘的数字键上;
(b)根据词组的全拼和简拼输入规则,连续的击键代表拼音字母串或注音符号串的数字键,其特征在于,
(c)基于拼音字母或注音符号与数字键的映射关系,根据词组的全拼和简拼输入规则,就词库中的每个词组转化出对应的“数字编码串”,彼此发音不同的词组可能转化出相同的“数字编码串”,
(d)处理器在接收代表多个目标汉字的“用户击键序列”后,在用户没有挑选该击键序列中任何一部分所对应的拼音字母串或注音符号串的情况下,处理器查找各词组对应的数字编码串,不管词组彼此之间的发音是否相同,就作为匹配出的“词组候选项”,并混合在一起,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候选项的首音分组步骤:针对混合在一起的词组候选项,处理器采用如下方式将其分解为一个或多个“候选项首音子组”:只要在输入时某个候选项第一个汉字所对应的拼音字母串或注音符号串相同,不管其第二个或第二个以后的汉字的发音是否彼此相同,均归入同一个候选项首音子组。”
在涉案专利的审查历史文档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并混合在一起,将词组候选项的部分或全部输出到显示设备的候选框中”中“将词组候选项的部分输出到显示设备的候选框中”的情况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第227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第267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均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其中,第227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记载(第7页第8段),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部分修改为:“将词组候选项的部分或全部输出到显示设备的候选框中”。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及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未接受上述修改,仍以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出无效决定。
(二)涉案输入法
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主张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发行的涉案输入法中使用的汉语拼音和注音多字连续输入方法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并提交反证3即(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418号公证书予以佐证。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对涉案输入法由其发行并无异议,但认为涉案输入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并提交(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178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179号公证书、(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283号公证书、(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282号公证书、(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190号公证书、(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372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319号公证书予以佐证。
在原审法院2018年8月1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由于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所主张的涉案输入法涉及2017年5月24日发函以前的所有搜狗输入法版本,但沟通函中未明确指明具体的输入法版本。在诉讼中,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明确其以搜狗输入法V8.11版本作为本案勘验的对象,演示结果延及其他型号的产品,并主张如果搜狗输入法V8.11版本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则2017年5月24日以前的所有搜狗输入法版本均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反之,如果搜狗输入法V8.11版本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则2017年5月24日以前的所有搜狗输入法版本均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亦对此予以认可。
三、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勘验比对情况
在原审法院2018年8月1日的庭前会议中,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与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确认以(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319号公证书(简称第12319号公证书)所附安卓手机,以及搜狗输入法V8.11版本作为本案侵权比对的基础,并进行了现场演示,演示结果延及其他型号的产品。具体勘验步骤如下:
在搜狗输入法设置中选择“拼音九键”中文输入方式,选择“暂不同步词库”选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在手机处于飞行模式的环境下进行了如下演示:
演示一:点击按键“94267426”,显示的词语候选项有:“照片”、“小乔”等,回车上屏显示“zhaopian”。
演示二:点击按键“94664482”,显示的词语候选项有:“中华”、“种花”等11个两字词语,翻看各候选项页面,未出现“印尼话”、“藏红花”两词语。进一步在左侧音节栏中选择“yin”,显示的词语候选项中新出现“印尼话”一词。返回后,在左侧音节栏中选择“z”,显示的词语候选项中新出现“藏红花”一词。
演示三:点击按键“94664482”,显示的词语候选项包括“西红花”一词。
点击按键“94664482”,在左侧音节栏中选择“xi”,显示的词语候选项包括“西红花”一词。
演示四:点击按键“94664482”,在左侧音节栏中选择“yin”,显示的词语候选项包括“印尼话”一词,翻看各候选项页面,未出现“隐秘话”一词。进一步在左侧音节栏中选择“mi”,显示的词语候选项中新出现“隐秘话”一词。
演示五:点击按键“94664482”,在左侧音节栏中选择“9”,显示的词语候选项包括“9红花”。
演示六:点击按键“94267426”,点击空格键,上屏显示词语候选项中的第一个词语“小乔”。
点击按键“94267426”,点击回车键,上屏显示拼音串“zhaopian”。
演示七(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演示):点击按键“94267426”,显示的词语候选项有:“小乔”、“zhaopian”、“照片”、“小钱”、“现钱”等。进一步在左侧音节栏中选择“xian”,显示的词语候选项有:“现钱”、“嫌少”、“闲钱”、“先前”、“线衫”等。返回后,在左侧音节栏中选择“xiao”,显示的词语候选项有:“小乔”、“小钱”、“消遣”、“小票”、“小巧”等。
原审法院认为,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将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无不当。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公开的相应的解决方案出发,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在步骤(c)明确限定了“就词库中的每个词组转化出对应的数字编码串”,步骤(d)进一步限定“处理器查找各词组对应的数字编码串,不管词组彼此之间的发音是否相同,就作为匹配出的词组候选项,并混合在一起,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中”的情况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将所有与数字编码串对应的词组全部显示到候选框中的技术方案。涉案输入法并未将所有与数字编码串对应的词组全部显示到候选框中,并未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c)、(d)限定的输入法规则。因此,涉案输入法中至少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c)、(d),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涉案输入法并未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步骤限定的规则,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综上,涉案输入法的技术方案没有完整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涉案输入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不侵犯涉案专利权。
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以前研发、提供的搜狗输入法软件不侵犯北京九宫混音呈列科技有限公司第20051005××××.2号,名称为“一种小键盘上数字编码的汉语拼音和注音多字连续输入法”的发明专利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提交了涉案专利证书、授权文本、授权过程中历次补正书、审查意见、文件修改与意见陈述、公证书、百文宝公司公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以及判决书和其他文献资料等20份新的证据材料。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上述新证据材料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实现证明目的。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提交了一份公证书,拟对其主张的两种输入法原理不相同、数字编码串技术特征不相同等观点进行补充证明。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该证据不是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均不是二审期间新的证据,且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证据均已向原审法院提交,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深度量化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本案是否符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起诉条件;三、涉案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
一、关于深度量化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请求确认的不侵害专利权行为是一种呈持续状态的法律行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九宫混音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发出沟通函,但此时涉案专利权人系深度量化公司,至6月8日变更为九宫混音公司,原审法院于7月13日受理本案,其根据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均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期间专利权人的事实将其诉讼地位确定为本案共同被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上诉提出深度量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是否符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确认不侵权之诉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其实益及目的在于对被控侵权人予以救济,并给予被警告人在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情形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其根本目的是规制权利人滥发侵权警告的行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
本案中,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上诉提出本案不符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起诉条件的理由集中在“沟通函不属于侵权警告”、“未书面催告行使诉权”等两个方面。对此本院认为,沟通函已载明:“九宫混音公司拥有涉案专利权,贵公司在各个应用商店提供的输入法至少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1和2组合的方法。我们要求贵公司尊重我公司的专利权,立即撤回在所有应用手机商店中的侵权产品,且在新版本中移除侵权模块。”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回函称:“希望贵司收回沟通函,改而寻求更为合理的手段解决。”该回函已于2017年6月8日邮寄至九宫混音公司、深度量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贤亮。沟通函内容包含了涉案输入法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并要求以撤回侵权产品和移除侵权模块的方式停止侵权的意思表示,使得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处于不安状态,显属侵权警告。此外,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在回函中已催告发函方“寻求更为合理的手段解决”,该行文方式符合商业习惯,从常理上理解,因侵权警告致使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主观上是希望尽快结束这种不安状态的,故原审法院认为回函所述“更为合理的手段”意思表示包含了依法行使诉权等多种维权方式,与本案基本事实相符。综上,本案符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起诉条件,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关于本案不符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起诉条件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涉案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
(一)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双方针对涉案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输入法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c)、(d)。
1、关于涉案输入法是否具备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小键盘数字编码的汉语拼音和注音多字连续输入法,包含以下步骤:(a)……(b)……(c)基于拼音字母或注音符号与数字键的映射关系,根据词组的全拼和简拼输入规则,就词库中的每个词组转化出对应的“数字编码串”,彼此发音不同的词组可能转化出相同的“数字编码串”。(d)……
双方当事人对该技术特征争议的焦点在于数字编码串和拼音的作用等两个方面。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中提供的多个实施例中“数字编码串”的表现形式可以为拼音串,也可以为数字串,无论搜狗输入法软件使用数字串或拼音串查找匹配词组候选项,二者本质上是相同的,均是根据用户击键序列,确定与用户击键序列对应的“数字编码串”,根据“数字编码串”与词组的对应关系,确定匹配的候选项,均落入涉案专利“数字编码串”的范围。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则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编码串”与词库中预先存储的每个词组直接对应,拼音被数字编码串所替换,拼音不参加匹配过程,而涉案输入法的汉语拼音与词库中预先存储的每个词组直接对应,拼音参与匹配过程,不以“数字编码串”作为词库中词条的索引。
本院认为,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小键盘上数字编码的多汉字连续输入方法,其技术特征(c)限定了其汉字输入法的汉字编码规则,技术特征(d)限定了输入法的匹配方式以及显示方式。根据说明书第0073段的记载可知,“数字编码串”是用户按压键盘的击键序列所产生的数字编码序列,用于表征用户的击键序列,也即用于标识用户按压的具体键位及其顺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所限定的汉字输入法的汉字编码规则为:输入数字编码串,基于拼音字母或注音符号与数字键的映射关系以及词组的全拼和简拼输入规则,将数字编码串对应于可能的拼音音节串,再将可能的拼音音节串对应于词库中的每个词组,完成数字编码串与词库中每个词组的对应关系,彼此发音不同的词组可能转化出相同的“数字编码串”。而且,根据说明书第0072段的内容“处理器在接收输入序列94267426后,从存储器词库中观察各词组的数字编码串,将所有与94267426匹配的,但彼此发音可能不同的多字词组和单字词组全部列为候选项并混合在一起,如‘照片_zhaopian_94267426’……”可知,在处理器接收到“数字编码串”到匹配出“词组候选项”的匹配过程中,拼音音节串是参与匹配过程的。
其次,在涉案输入法中,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认可,使用数字字符标识具体键位,用户对按键进行击键时,用户按压键盘的击键序列所产生的数字编码串,用于表征用户的击键序列,也即用于标识用户按压的具体键位及其顺序。涉案输入法的汉字输入法的编码规则是:当用户连续击键时,例如连续按压“94267429”所在的键位后,处理器接收到用户按压键盘的击键序列所产生的数字编码串,基于拼音字母或注音符号与数字键的映射关系,实时计算出数字编码串所对应的所有拼音字符及数字的排列组合串,对可能的拼音串进行音节划分,得到所有可能的、符合音节规则的拼音音节串,从所有可能的拼音音节串中筛选出有效拼音,再根据保存的拼音与词组的对应关系,确定拼音与词组的对应关系,即涉案输入法通过上述对应过程完成了数字编码串与词库中每个词组的对应关系,彼此发音不同的词组可能转化出相同的“数字编码串”。由此可见,涉案输入法的汉字编码规则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c)所限定的汉字编码规则实质上是相同的。综上,涉案输入法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
2、关于涉案输入法是否具备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d)。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小键盘数字编码的汉语拼音和注音多字连续输入法,包含以下步骤:(a)……(b)……(c)……(d)处理器在接收代表多个目标汉字的“用户击键序列”后,在用户没有挑选该击键序列中任何一部分所对应的拼音字母串或注音符号串的情况下,处理器查找各词组对应的数字编码串,不管词组彼此之间的发音是否相同,就作为匹配出的“词组候选项”,并混合在一起,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中。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技术特征(d)所指的显示方式是“全部显示”还是“部分显示”。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在找到匹配出的词组候选项后、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中,并未限定候选框的显示范围;从授权文本说明书第[0028]段、权利要求12以及相应的说明书第[0086]、说明书附图19的内容可以确定,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对候选项进行了部分显示。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明确记载技术特征(d)仅限定词组候选项“全部显示”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在实审过程中为达授权目的放弃了“部分显示”的技术方案,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该方案不应当再获得保护;涉案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0028]段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搜狗输入法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d)限定的词组候选项“全部显示”的技术特征。
本院认为,第一,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公开的技术方案等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d)应解释为显示全部词组候选项。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具体到本案,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数字小键盘由于二级歧义即“键音歧义”和“音字歧义”造成的输入过程被频繁的音节确认交互操作打断、输入流畅性被破坏的技术问题,涉案专利提供了一种小键盘上的多字连续输入法,用户不用确认击键序列对应的音节串就可直接挑选词组,实现小键盘上汉语拼音或注音方式词组和长短语的多字连续输入,输入过程不会被频繁的音节确认交互操作打断,从整体上提升输入的流畅性。相对于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核心在于如何保证用户仅需连续击键,而无需进行其他操作,即可实现发音不同的所有词组的混合显示,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d)中,技术特征“处理器在接收代表多个目标汉字的‘用户击键序列’后,在用户没有挑选该击键序列中任何一部分所对应的拼音字母串或注音符号串的情况下,处理器查找各词组对应的数字编码串,不管词组彼此之间的发音是否相同,就作为匹配出的‘词组候选项’”限定了如何查找匹配候选项的规则,对应于匹配方式;而技术特征“混合在一起,分页显示到侯选框中”限定了如何显示候选项的规则,对应于显示方式。在匹配候选项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将所有与数字编码串匹配的词组均作为“词组候选项”,是为了保证词组候选项的全面,以确保不遗漏词组,使得用户想要输入的词组候选项能够匹配出来。双方当事人对此认定均无异议。
因此,综合审查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公开的解决方案等,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可以确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在显示词组候选项时是将所有与数字编码串对应的词组以分页方式全部显示到词组候选框中的技术方案。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主张技术特征(d)包含部分显示的情形,脱离了涉案专利原始记载的技术方案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二,基于“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已经明确放弃“部分显示”的技术方案。
首先,涉案专利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a)在接受到由多个数字编码串组成的输入序列后,在不用用户挑选数字编码串对应的拼音或注音音节的情况下,处理器直接查找存储器词库中各词组的数字编码序列,将所有与输入序列匹配的、但彼此发音可能不同的多字词组和单字词组全部列为候选项并混合在一起,按照词长优先、高频优先的原则排序,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供用户挑选”。涉案专利公开文本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记载了“处理器接收由多个数字编码串组成的输入序列后,将所有与之匹配的词组按照词长优先、高频优先的原则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不用确定发音就可直接挑选词组”、第3页第2段记载了“处理器直接查找存储器词库中各词组的数字编码序列,将所有与输入序列匹配的、但彼此发音可能不同的多字词组和单字词组全部列为候选项并混合在一起,按照词长优先、高频优先的原则排序,分页显示到候选框,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供用户挑选”、第7页第4段均记载了“在接受输入如序列‘94267426’后,从存储器词库中查找各词组的数字编码序列,将所有与‘94267426’匹配的、但彼此发音可能不同的多字词组和单字词组全部列为候选项并混合在一起,按照词长优先、高频优先的原则排序,分页显示到候选框,这样,在不用用户挑选数字编码串对应的拼音或注音音节的情况下,用户可以直接从候选框中挑选词组”。可见,从涉案专利公开文本的公开内容来看,涉案专利的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并未明确限定“部分显示”的技术特征。
其次,2006年8月16日,专利申请人主动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第1-20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将词组候选项的部分或全部输出到显示设备的候选框中”。
再次,在涉案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涉案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第2点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1记载的“(b)……并混合在一起,将词组候选项的部分或全部输出到显示设备的候选框中”中的“将词组候选项的部分输出到显示设备的候选框中”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一次意见通知书时针对第2点审查意见时指出,说明书第7页第2段明确记载了“按照词长优先、高频优先的原则排序,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供用户挑选”,当候选项较多时,一屏不能完全显示出所有的候选项,此时本领域通常的做法是将其分页显示,在一屏中显示部分候选项。因此权利要求1的(b)中的相应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外,2009年9月15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意见时指出删除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申请文件所有超范围的内容,即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的“全部或部分显示”的内容,修改为“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中”,使之成为授权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达授权目的已经通过意见陈述明确指出“部分显示”意指分页显示,并非指部分显示词组候选项,并且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明确放弃了“部分显示”的技术方案,故,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关于该技术特征为“部分显示”的主张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禁止反悔原则”相悖。
综上所述,经综合审查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公开的解决方案等,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可以确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在显示词组候选项时是将所有与数字编码串对应的词组以分页方式全部显示到词组候选框中的技术方案。且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通过意见陈述明确指出“部分显示”意指分页显示,并非指部分显示词组候选项,其通过修改明确放弃了“部分显示”的技术方案。因此,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主张技术特征(d)包含部分显示的情形,不仅脱离了涉案专利原始记载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等基本事实,其将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亦与司法解释规定的“禁止反悔原则”相悖,该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还主张涉案专利授权文本中记载的4处内容均可以佐证“部分显示”技术方案。本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86]段记载:当用户输入不加隔音符数字编码串“5426434”,处理器(106)按照汉语拼音或注音音节表与数字编码串之间的对应关系,从前到后,穷举所有的切分路径,切分路径至少包括:3路径段“5426434”(如JiAngDi,LiAngDi等)、2路径段“5426434”(如JiaoGei,JianGei,LiaoGei,LianHei等)、2路径段“5426434”(如JiangDi,LiangDi,JiangEi等)等三种,并找出其中路径段最少的两条切分路径“5426434”、“5426434”,且两种路径段长度不完全相同,处理器(106)依据每条路径对应的词组候选项的长度和使用频率来优选出一种,将其列为缺省路径切分,并在输入编辑框中显示对应的音节串。结合附图19可以看出,涉案专利将“5426434”、“5426434”作为缺省路径切分。权利要求12相应记载了“并找出其中路径最少的切分路径,将其作为备选路径”。由此可见,说明书第[0086]段、附图19以及相应的权利要求12所记载的内容作为涉案专利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具体限定了对于不加隔音符数字编码串的自动切分方式,即依据每条路径对应的词组候选项的长度和使用频率进行切分作为缺省路径,并未明确限定是否要将按照缺省路径切分后匹配出的词组候选项部分显示出来。涉案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0028]段记载的内容“将词组候选项的部分或全部输出到显示设备的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中”系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16日主动对申请文件修改时补入说明书中的,并未记载在涉案专利的公开文本中,不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原始公开范围。故,该上诉主张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相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庭审现场勘验演示:在涉案输入法输入环境下击键“94664482”,翻看所有分页的词语候选项,显示有“中华”、“种花”等11个词语,但未显示词语“印尼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在左侧音节栏中选择“yin”,显示的词语候选项中新出现“印尼话”一词;由于现场勘验是在手机飞行模式下进行,而且也选定了“暂不同步词库”,可以确定“印尼话”一词属于词库中已存储的词语,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而按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d)步骤限定的输入法展示候选词的规则,处理器在接收到用户击键序列“94664482”后,处理器查找“94664482”对应的各词组,不管词组彼此之间的发音是否相同,就作为匹配出的“词组候选项”,并混合在一起,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中。也就是说,按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输入法规则,用户击键“94664482”后,在没有挑选该击键序列中任何一部分所对应的拼音字母串的情况下,所有词组候选项包括“中华”、“种花”、“印尼话”等词语均应当以分页方式全部显示在候选框的所有分页中,但涉案输入法未显示出词语“印尼话”。
由此可见,涉案输入法并未将所有与数字编码串对应的词组候选项全部显示到候选框中,争议双方对于涉案输入法为部分显示的技术特征亦不持异议。因此,涉案输入法中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d),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涉案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院认定涉案输入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基础上,仅就涉案输入法是否具备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论述。
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主张,只要涉案输入法首音分组时不考虑第二个及其之后的发音,就具有附加的技术特征,且权利要求2同样没有限定“全部显示”。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辩称,涉案专利要求对于每个“候选项首音子组”在作为候选项时,其中包含的所有词组都会显示,但涉案输入法并不会将首字拼音字母相同的所有词组都提前列入同一“候选项首音子组”。由此可见,与上述第(一)点争议情况类似,双方就此的争议实质还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限定了全部显示。
对此,本院认为,庭审现场勘验演示一、二可以明确地看出以下现象:在搜狗输入法输入环境下击键“94664482”,在左侧音节栏中选择“yin”,词语候选项中显示有“印尼话”一词,翻看各候选项页面,未出现“隐秘话”一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在左侧音节栏中选择“mi”,显示的词语候选项中新出现“隐秘话”一词。由此可见,对于词库中存储的词语“隐秘话”,其对应的数字编码串同样为“94664482”,而且其第一个汉字所对应的拼音字母串同样为“yin”。假设按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规则,针对“94664482”对应的混合在一起的词组候选项,进一步在音节栏中选择输入“yin”限定词组第一个汉字所对应的拼音字母串后,不管其第二个或第二个以后的汉字的发音是否彼此相同,均归入同一个候选项首音字组,分页显示到候选框中。也就是说,按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输入法规则,用户击键“94664482”并在音节栏中选择“yin”后,“印尼话”、“隐秘话”等词语均应当显示在候选框的分页中,但搜狗输入法按照上述步骤操作后未显示出“隐秘话”一词语。
由此可见,搜狗输入法并未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步骤限定的规则,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涉案输入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综上,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北京深度量化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宫混音呈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技术调查官顼晓娟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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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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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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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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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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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凌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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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贾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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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顼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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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宋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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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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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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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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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小键盘上数字编码的汉语拼音和注音多字连续输入法”发明专利(ZL20051005XXX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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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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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申请禁止反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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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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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深度量化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宫混音呈列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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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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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北京深度量化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宫混音呈列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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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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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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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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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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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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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达授权目的已经通过意见陈述明确指出部分显示指分页显示,并非指显示部分词组候选项,并且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明确放弃了“部分显示”的技术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深度量化公司和九宫混音公司关于所述技术特征为“部分显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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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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