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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腾丰杏仁露有限公司、郝振荣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3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腾丰杏仁露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平,内蒙古鄂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留,内蒙古鄂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振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平,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伟。
上诉人内蒙古腾丰杏仁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振荣、原审第三人王伟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内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郝振荣于2019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内蒙古腾丰杏仁露有限公司、王伟同意郝振荣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郝振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郝振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1.25元,减半收取525.63元,由郝振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郝振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雷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49号

案  由

专利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李伟伟、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 9日

关 键 词

撤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腾丰杏仁露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振荣;

原审第三人:王伟。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郝振荣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一、内蒙古腾丰杏仁露有限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郝振荣工作经费50000元;

二、驳回郝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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