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歆晨,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易源环保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李达。
上诉人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常州易源环保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7)苏0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涉案专利权利的稳定性问题,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易源环保设备厂对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证据保全费1000元,由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佳妤
书记员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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