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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轻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轻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东大街338号创客广场B3-54-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十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营,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易轻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1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易轻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易轻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易轻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北京易轻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袁晓贞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游美玲

书 记 员  韩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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