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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上海鸿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6-2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楼国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鸿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3幢303—16室。
法定代表人:廖清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鸿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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