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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4-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13号3楼。
法定代表人:蒋莉,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健,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808号1栋1单元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赵全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谦,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润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知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1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正中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正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沈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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