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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1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13号3楼。
法定代表人:蒋莉,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诚,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健,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808号1栋1单元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赵全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谦,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川01知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91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1月16日

涉案专利

“一种沥青拌合站应用液化天然气输送管路结构”实用新型专利 (ZL2016XXXX5876.7)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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