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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瑞波、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1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瑞波,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新河镇驻地(南邻威乌高速、西邻星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天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8号13A层13A02室。
法定代表人:郝团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聂瑞波、上诉人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因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9年12月24日,上诉人聂瑞波、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院庭审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聂瑞波、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聂瑞波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聂瑞波负担;上诉人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汤丽妮
书记员王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959号

案  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凌宗亮、李自柱

 

法官助理:汤丽妮

书记员:王 怡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关 键 词

专利权权属;专利侵权;视为撤回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瑞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天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聂瑞波、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决主文:一、被告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中天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聂瑞波20000元;二、驳回原告聂瑞波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问题

上诉人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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