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如杰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03-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刑终8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如杰,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本市金山区,住本市金山区。
辩护人徐以琴,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如杰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8)沪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徐如杰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被告人徐如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如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如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如杰撤回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伟琦
审判员  邱胜冬
审判员  徐文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秦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