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和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雪晴,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耀东,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正元,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杭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庄晓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龙明,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和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正元、上海杭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湾公司”)、李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德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董正元与杭湾公司、李龙明之间的借款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董正元所持2016年5月1日的借条存在多处漏洞,庭审陈述难以自圆其说,系伪造证据,具体表现在:(1)该借条系“黑压红”,违背正常行文习惯;(2)董正元未能提供与2010年8月25日转账流水对应的原始借款协议;(3)该转账流水未显示借款的意思表示;(4)董正元未对2016年5月1日的借条的具体形成过程作出说明、举证;(5)该借条未设还款期限;(6)该借条与转账流水之间未体现债务关联性;(7)系争借款年息始终保持为10%不合常理;(8)董正元、李龙明等人对借款事实的诉辩意见明显不合常理。此外,与本案相关《内部确认书》也可证明系争借款系虚假。2016年12月,董正元借其孙董则通名义以人民币360万元对价接受让20%杭湾公司股权,其中200万元已与本案债权抵销,另160万元由董正元单独向杭湾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合同早已履行完毕,本案债权不复存在。2.二审判决将公章真实等同于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真实,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和德公司的决议机关(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过同意为杭湾公司、李龙明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担保书上的公章系由时任法定代表人王峰加盖。即使担保书上的和德公司公章真实的,但如果担保文字内容是在隐瞒公司情况下私自添加、变造的,则该担保书仍然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系伪造的债权凭证。本案中,该担保书的内容和形式均存在诸多瑕疵,显然系人为造假。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相对人如未举证证明其对公司决议行为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则不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董正元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第三人,和德公司不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为证明其主张,再审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内部确认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董正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股抵债方式充抵了债务,本案债权债务系虚构。2.庭审笔录、判决书及补充协议书,用以证明本案可能是虚假诉讼。3.李龙明与邵波的银行流水,用以证明本案可能是虚假诉讼。4.民事判决书、收购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系虚构。
被申请人董正元辩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本案系争借款的真实性,再审申请人认为案涉借款已经与股权转让款相抵销。对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与股权转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所称的股权转让也非以被申请人董正元本人的名义所为。在案涉出借人与借款人未对系争民间借贷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再审申请人作为担保人,以上述理由主张借款关系不成立以及本案系虚假诉讼,其证明力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本案系争担保的效力,本案担保书上盖有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所称的担保书的内容和形式存在瑕疵,不足以否定该公章的效力。申请人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主张本案系争担保因未履行相关决议程序而无效,但本案生效判决系在上述纪要发布之前作出,一审、二审法院对于担保效力的认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据此,和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和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 庶
审判员 王晓娟
审判员 许晓骁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辰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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