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陶英,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阳市艾济堂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阳,总经理。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松,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昌剑,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松,男。
再审申请人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艾济堂生物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明海以及原审被告陈昌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艾济堂生物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艾济堂生物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艾济堂生物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朱佳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尔慧
书 记 员 龚佳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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