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初17号
原告: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730929。
法定代表人:卫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重庆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洁,重庆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商盛水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大道**双福国际农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2317510J。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商盛水果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450元,减半收取264725元,由原告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洪杰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秦 敏
二〇二
〇
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扬
书 记 员 黄献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