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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铃耀汽车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初4724号

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1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3150XP。

法定代表人:周久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铃耀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0167C。

法定代表人:刘正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曦,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铃耀汽车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来新

人民陪审员  邓卫霞

人民陪审员  钱有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佳

书 记 员  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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