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1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3150XP。
法定代表人:周久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铃耀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0167C。
法定代表人:刘正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曦,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铃耀汽车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科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来新
人民陪审员 邓卫霞
人民陪审员 钱有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佳
书 记 员 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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