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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刑事通知书

2020-03-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粤刑申512号之一
张健:
你作为被害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粤刑终95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具体理由如下:1.你与信息学院签订了300万元的《借款协议》,其中有210万元是直接汇借给谢伟芳私人工行账户。2.信息学院股东会议决议,谢伟芳写下保证书:“承担集资还款义务”。3.谢伟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刑。4.已被一审法院确认的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以下简称诚鉴所)出具的《报案登记情况明细统计表》中明确标示,你是汇借给谢伟芳210万元,故该210万元不应计入夏滨集资诈骗案金额内。现错误认定,导致你无法另行向法院起诉,对谢伟芳追债。你认为原审认定夏滨集资诈骗案中你被骗金额是270万元(应为300万元)有误,应排除其中的210万元,故请求本院对该案再审。
经查,根据你本人陈述,你在2011年6月认识夏滨,之后夏滨告诉你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有一个项目需要投资,并称自己在该学院占20%股份,系董事长。2012年5月,夏滨带你到学院考察,认识了该学院法人谢伟芳。在谢伟芳、夏滨二人游说下,你在广州市三元里288号三元里都会广场8楼与该学院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借款协议》,年利息40%。之后你先后两次将共计210万元人民币汇入到谢伟芳的工商银行账户。根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该《借款协议》上所盖“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系伪造。在三元里的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广州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均系夏滨聘请,由夏滨担任负责人。谢伟芳也供述,之所以客户会转账到其银行卡是因为其提供了银行卡号给夏滨,部分客户觉得转到其银行卡更安全,所以夏滨就让这些客户转账到其银行卡。证人向章武的证言证实,夏滨曾说以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名义吸收的资金都要给谢伟芳,然后他再与谢伟芳分成。综上,原审认定你系夏滨等人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并将你汇到谢伟芳银行卡里的210万元认定为该案的涉案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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