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粤刑申521号
沈京:
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及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4刑终24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你在被留置期间向监察委提供了谢某某、张某某违法违纪线索,得到了侦查机关认可,有立功情节,原审法院未认定。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受贿的事实清楚,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你犯罪的事实和相关情节,所作裁判处理适当。
对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你在被监察委留置期间,虽向监察委提供了8份材料,检举揭发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国有土地收回组在土地征收、土地置换环节存在违规现象和腐败等问题,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你的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具有实际作用”,不能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此外,《意见》还明确:“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梅州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及《关于审查调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沈京归案经过的说明》虽然认为你“为组织审查调查其他案件提供线索”,但未明确你提供的线索是否查证属实,是否据此侦破其他案件。综上,你的检举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立功。原审已考虑你自首、积极退赃和认罪悔罪等情节,对你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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