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粤刑申595号
王金城:
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9)香刑初字第1411号刑事判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珠中法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及(2019)粤04刑申1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你到湾仔派出所后一直处于民警刘某豪、保安员张某德、张某勇单独或共同控制下,并没有以暴力方式妨碍民警执法,刘某豪所受的轻伤非你所致,你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你请求本院再审本案并改判你无罪。
本院受理你的申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你所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经查,1.你和李书慧因涉嫌诈骗被湾仔派出所民警刘某豪、保安员张某德带回派出所后,你拒不前往留置室,用手推刘某豪,并大声喊叫“警察打人”,李书慧闻声冲过来踢刘某豪腰部,扯烂其警服,并将警衔扯下。在刘某豪及保安员对你进行控制时,你又拉扯、反抗。在以上执法过程中,刘某豪的左手被扭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豪陈述,证人张某德、张某勇、何某洪证言及医院诊断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你以推搡、拉扯的暴力手段抗拒民警执法,依法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2.如前所述,你和李书慧在抗拒执法过程中均与被害人刘某豪有过肢体接触,现有证据不能确证究竟是何人致刘某豪手部受伤。但是,妨害公务罪不以造成公务人员损伤为构成要件,即便你不是致伤行为人,也不影响你妨害公务罪的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和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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