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粤刑申598号
陈礼亨:
你因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006号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你是本案首要分子错误,你所在的某村村口拉横幅现象由来已久,你一直都听从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指挥,本案的组织者是陈某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你是本案首要分子并无不当。首先,你是本案的主要组织者。本案的积极参与者李某超、李某宽、冼某锦、冼某雄、冼某奇一致指证是你多次在“某村维权”的QQ群和你所创建的微信群内号召、组织村民到村内篮球场开会讨论,且你作为主讲鼓动村民张贴横幅聚众闹事、传授村民方法堵塞村委会、占据村委会办公场所等一系列活动。其中李某超还证实,其和一些积极参与者表示要放弃继续闹事的时候,是你坚持说要再闹一次,并决定挂横幅感谢村民支持你们。其次,你多次直接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活动。在案证据证实你带领村民在居委会办公大堂生火煮饭、围堵前来试图解决问题的镇纪委书记并直接污蔑“纪委书记抢村民手机”及执行职务的民警“抢手机和开警车撞人”,引起秩序混乱。此外,公安机关从你电脑提取到的涉案相关文档、视频、新浪微博相关截图等书证证实,你将相关扰乱秩序的视频编辑、剪接后发布至互联网,并发布不良网帖至联合国、美国驻华大使馆等境内外网站。你不仅直接组织、参与村民聚众闹事,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还试图扩大相关不良影响,影响恶劣。原判据此认定你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你以组织者另有他人,你非首要分子为由,辩称你不构成犯罪的申诉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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