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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强贩卖毒品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05-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粤刑申608号
苏建强:
你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刑初675号刑事判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刑终504号刑事裁定及(2019)粤13刑申16号驳回申诉通知,委托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张剑锋律师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1.原判认定你七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失实。2.原判认定的证据存在疑点,一是一审庭审笔录记载你认罪不符合事实,你在庭审中一直都不认罪;二是本案两名证人的证言不真实,不能采信;三是指认现场照片反映侦查机关指认现场的程序违法;四是现场有治安监控视频,而侦查机关却未提交有关监控视频,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你贩卖毒品。据此,你请求再审本案,撤销原审裁判,改判你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你原判认定你七次贩卖毒品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经查:1.证人李某祥、苏某均证实曾向你购买K粉等毒品,并详细陈述了交易过程,对毒品交易地点进行了指认。2.证人李某祥、苏某的尿液经检测,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结果均呈阳性,与两名证人陈述的向你购买毒品的种类相印证。3.你手机的通话记录证实,在毒品交易期间你与证人李某祥、苏某有频繁的电话联系,印证了两名证人陈述的与你进行毒品交易的情况。4.公安机关抓获你时,在你身上查获部分含氯胺酮成分的多包毒品。5.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李某祥后,在李某祥交代下在你家中将你抓获。上述侦破过程自然、符合常理。据此,在案证据足资认定你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你申诉提出原判认定你七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不存在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你申诉提出本案证据存疑的意见。经查:1.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认定你不认罪,并未认定你作过有罪供述。2.两名证人的证言与通话记录、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且证人证言间亦能形成印证,原判予以采信并无不当。3.证人指认现场的程序合法,现场指认照片等系公安机关依法制作,原判采信指认照片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无不当。4.你未向本院提交案发时现场存在监控摄像头及相关监控视频的证据,你以公安机关未提取监控视频而否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你申诉提出原判认定的证据存在疑点并否认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决定再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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